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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洪减灾体制的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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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建立完整的防洪减灾体制
首先,讨论洪水灾害概念中的灾害部分与相应的体制建设。面对今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的形势,单纯依靠修建防洪工程来避免洪水灾害,既非力所能及,也未必经济合理。就我国的情况来说,经过40年的努力,防洪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防洪能力明显提高,但目前主要江河一般还只能防御10~20年一遇的常发性洪水,这对维护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该制定一个适合我国自然条件和社会需要的合理的防洪标准,加速兴建一批保护重要地区的骨干防洪工程。但是,即使防洪标准提高后,超标准洪水依然难免发生,洪水仍旧难免泛滥。
在防洪标准以内,某些局部地区也免不了有洪水灾害发生。例如,淮河的淮北大堤是以1954年洪水(约相当50年一遇标准)来设防的。当重现1954年洪水时,必须按预定的防洪方案,开放沿淮行洪区和蓄洪区。而淮河中游有4个蓄洪区、21处行洪区,以及洪泽湖圩区。在重现1954年洪水时,保证淮北大堤的安全是以牺牲以上地区内的413万亩耕地和转移193万人口为代价的。即使在科技发达的现代,在出现超标准洪水时仍将出现洪水泛滥,人类仍然难以避免洪水的危害。因此,一方面正视灾害必然发生的不可抗拒性,一方面又努力减轻灾害损失是我们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减轻洪水灾害损失的预前工作既要在洪水泛区(某些国家以百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为界)内进行,也要在行洪区和蓄洪区内进行。所采用的方法被称之为非工程性防洪减灾措施。非工程性措施是与工程性措施相对应的概念。非工程性措施并不能减少和调节洪水的来量和增加洪水的出路,而主要是利用自然的和社会的条件去适应洪水特性,减少洪灾损失。也就是说,主要依靠对洪水威胁区经济的规划发展和计划管理,从法律、组织以及调控洪水的工程措施以外的技术手段,达到减少洪灾损失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经验证明,对洪泛区经济发展目标进行规划调整,加强洪泛区的土地管理,制定超标准洪水时的紧急措施方案,建立由政府组织的防洪保险和防洪基金制度,提高洪水预报和警报水平,完善居民避难系统等措施,在减轻洪灾损失方面都有显著的作用。
在减少灾害损失方面,由于涉及地区广、部门多,利害关系复杂,需要密切的协调、统一的规划和高度的权威,其管理工作甚为复杂。由此可见,防洪减灾体制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这项最需要统一领导的事业,目前却尚无专管机构。笔者认为,应在减轻灾害损失这个最终目标上统一体制建设。


1楼2012-03-15 10: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