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风险监管指标
1、期货公司:
① 净资本不低于 1500万
净资本不低于客户权益的 6%
净资本除营业部家数不低于 300万
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 40%
流动资产/流动资本不低于 100%
负债/净资产 不高于 150%
②期货公司委托其他机构从事IB的,净资本不低于 3000万
从事交易结算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 4500万
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 ①9000万;②客户权益总额的6%
③发生重大事项应报告,重大事项是导致净资产变动10%以上的
十一、IB业务(中间介绍业务)
1、 证券公司的条件:
① 申请前6个月的下列指标合规:
净资本不低于 12亿;
流动资产不低于流动负债 150%;
对外担保和或有负债不高于净资产的 10%;
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 70%
②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③从业人员,总部至少5人。营业部至少2人
2、应每半年向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性检查报告。
二、任职审批:
1、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有证监会审批,或授权派出机构审批。
其他人员有: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2、要有推荐人的推荐。推荐人条件:任职1年以上的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注:没有独立董事】。推荐人每年最多推荐3人。
3、证监会通过审核资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进行审查
4、取得资格30日内上任,否则资格作废,除派出机构认可
5、期货公司任用、免除高管人员的,5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6、免除首席风险师的,决定前10工作日将理由、履历情况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不得超过30%。
8、高管人员最多在2家参股的公式担任董事、监事,只能担任董事、监事。不得在其他营利机构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9、营业部负责人不能在其他营业部兼职负责人。
10、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董
11、上述人员兼职的,自发生日期5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2、取得经理层人员资格的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外)监事。营业部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资格。但13条的情况除外。
13、取得经理层资格的,未参加年检、未通过资格年检、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任经理的,应重新取得资格。
14、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应每2年参加一次培训并取得证书。
15、调整高管分工、对高管给与处分的,5日内报告
16.证监会可以认定不适合人选:2年内不得在任何期货公司担任高管,认定不适合人选的,应在3个月内做离任审计。
①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1年内累计3次被谈话; 累计3次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