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上调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2-03-09 作者: 来源: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2]33号),自3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其中,我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40元/月、人。我省自1994年11月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本次是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较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了140元、150元、15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可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元、11元和10元。其中,我市执行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小时、人,此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