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李伟,出外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东新路82号私人作坊(无厂名)上班,临时居住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泮村云川路1弄16号,出租人潘高虎,于2011年10月20日接本市鲍田***通知,发现李伟尸体在新坊采石场悬崖下面。据***陈海波警官所言为“摔死”。后经法医鉴定:“生前溺死”。但见伤痕累累:头部左上侧约3公分长的伤口,右侧有内伤出血,外表没有痕迹,左右手上到处是伤,腰部左侧内伤,膝部有伤,裤子膝部侧面有20公分左右的撕裂口子。约10公分深度的山水坑里,因何将一个17岁的小伙子溺死?***裁定为非正常死亡,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处理并给我下发了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
试想,人命关天,既是非正常死亡,为何瑞安市**局给我一张“不予立案通知书”就草草了事。天啊!法律何在,天理何在?我满腔血泪,跑遍该市人民政府,检查院,**机关有关领导,向他们提起申诉,无奈,人地两生。除一张“不予立案书”外,至今杳无音信,难道不应该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