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译、分析-------2008年5月1日签订的转包贾掌镇里煤矿三方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贾掌村委会和贾掌镇政府 甲方
高海生 乙方
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 丙方
2.1甲乙双方提供的项目合作条件为: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文,拥有的长治县贾掌镇里煤矿全部资产和有效投资。
注译:该条表明:贾掌村、贾掌镇、高海生,以贾掌镇里煤矿的全部资产为投资资本与丙方合作。高海生一分钱不出,堂而皇之成为合作人之一。摇身一变,也由所谓的“承包人”,演变成“贾掌镇里煤矿全部资产所有人之一。贾掌贪官名正言顺地建立了高海生这个“洗钱平台”,从形式上将《转包煤矿合同》无形中演变为《合作投资煤矿合同》。很有预谋地策划、寻找、了侵占“三千万”的合法借口。
分析:那一个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文证明,高海生拥有贾掌镇里煤矿全部资产和有效投资?这是明目张胆的公开捏造事实。这本身就是一种,以高海生为代表,侵占贾掌村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如果高海生以转包人的身份出现,该合同只能是建立在《高海生承包煤矿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转包煤矿合同》,根本不能成为体现投资的《三方投资合同》,这是赤裸裸的,用转包煤矿的手段,以投资煤矿的表面形式,达到侵占贾掌村集体资产的目的行为。
2.2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年产30万吨的长治县贾掌镇里煤矿发生的全部投资及费用。
注译:该条款字面意思表明: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所有投资,都是为了扩大、提高贾掌镇里煤矿生产量,而不是“转包费”!
分析:尽管本条款规定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与贾掌村的合作条件是:“提供扩大贾掌镇里煤矿生产量的全部投资”。但是,并不能证明,投资的是贾掌镇里煤矿股权资金“;也不能说明,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因为30万吨产值的利润,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并没有和贾掌村共同分享;投资30万吨产值付出的资金风险贾掌村也没有和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分担,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投资资金是为了贾掌镇里煤矿提高产值后能获取更大的自身利益。该条款字面表述的是投资,实际的内容是”承包“性质。
三、项目合作方式。
3.1 丙方受让乙方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的有效投资为人民币2800万,本协议签订付。丙方已向乙方支付全部受让款人民币2800万。
注译: 该条款表述三层意思:1、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受让(接受和转让)了高海生承包煤矿的身份和地位。2. 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有效投资2800万,并且,已经全部支付。3、2800万有效投资款相对的是受让(接受和转让)了高海生承包煤矿的身份和地位。(换句话说:就是高海生将承包煤矿合同转让给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的合同转让金)。高海生代表贾掌贪官们一夜之间,贩卖一份合同就赚了2800万。
分析:1、 如果“丙方受让乙方作为合作条件”表述的真实意思是:受让高海生本人这个管理人才,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也绝对不会付出2800万,况且也不属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范畴。招聘高海生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与“承包煤矿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2、2800万实际上是高海生代表贾掌贪官转让《贾掌镇里煤矿承包合同》的附加值,本来可以名正言顺的;非常清晰的;十分准确的称谓“合同转让费”,为什么要以“有效投资”这个名词来表述?有效投资它指的是产出效益较高的投资,相对于无效和低效投资而言.,亦可认为,有效投资是指可以回收成本,有所盈利的投资。非常明显,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投资2800万,是为了取得更大的利润,这是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投资的初衷。也是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不同意以“合同转让费”名义支付的原因。尽管三方洽谈合作协议,都认为2800万是合同转让费,为了迷糊贾掌老百姓,才别有用心的选择了“有效投资”这个名称。长治县纪检委认为2800万是付给高海生个人的,就是认为2800万是合同转让费,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是贾掌镇里煤矿实际投资人,就是认为2800万是有效投资!
贾掌村委会和贾掌镇政府 甲方
高海生 乙方
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 丙方
2.1甲乙双方提供的项目合作条件为:甲乙双方依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文,拥有的长治县贾掌镇里煤矿全部资产和有效投资。
注译:该条表明:贾掌村、贾掌镇、高海生,以贾掌镇里煤矿的全部资产为投资资本与丙方合作。高海生一分钱不出,堂而皇之成为合作人之一。摇身一变,也由所谓的“承包人”,演变成“贾掌镇里煤矿全部资产所有人之一。贾掌贪官名正言顺地建立了高海生这个“洗钱平台”,从形式上将《转包煤矿合同》无形中演变为《合作投资煤矿合同》。很有预谋地策划、寻找、了侵占“三千万”的合法借口。
分析:那一个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文证明,高海生拥有贾掌镇里煤矿全部资产和有效投资?这是明目张胆的公开捏造事实。这本身就是一种,以高海生为代表,侵占贾掌村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如果高海生以转包人的身份出现,该合同只能是建立在《高海生承包煤矿合同》的基础上产生的《转包煤矿合同》,根本不能成为体现投资的《三方投资合同》,这是赤裸裸的,用转包煤矿的手段,以投资煤矿的表面形式,达到侵占贾掌村集体资产的目的行为。
2.2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年产30万吨的长治县贾掌镇里煤矿发生的全部投资及费用。
注译:该条款字面意思表明: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所有投资,都是为了扩大、提高贾掌镇里煤矿生产量,而不是“转包费”!
分析:尽管本条款规定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与贾掌村的合作条件是:“提供扩大贾掌镇里煤矿生产量的全部投资”。但是,并不能证明,投资的是贾掌镇里煤矿股权资金“;也不能说明,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因为30万吨产值的利润,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并没有和贾掌村共同分享;投资30万吨产值付出的资金风险贾掌村也没有和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共同分担,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投资资金是为了贾掌镇里煤矿提高产值后能获取更大的自身利益。该条款字面表述的是投资,实际的内容是”承包“性质。
三、项目合作方式。
3.1 丙方受让乙方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的有效投资为人民币2800万,本协议签订付。丙方已向乙方支付全部受让款人民币2800万。
注译: 该条款表述三层意思:1、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受让(接受和转让)了高海生承包煤矿的身份和地位。2. 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有效投资2800万,并且,已经全部支付。3、2800万有效投资款相对的是受让(接受和转让)了高海生承包煤矿的身份和地位。(换句话说:就是高海生将承包煤矿合同转让给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的合同转让金)。高海生代表贾掌贪官们一夜之间,贩卖一份合同就赚了2800万。
分析:1、 如果“丙方受让乙方作为合作条件”表述的真实意思是:受让高海生本人这个管理人才,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也绝对不会付出2800万,况且也不属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范畴。招聘高海生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与“承包煤矿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2、2800万实际上是高海生代表贾掌贪官转让《贾掌镇里煤矿承包合同》的附加值,本来可以名正言顺的;非常清晰的;十分准确的称谓“合同转让费”,为什么要以“有效投资”这个名词来表述?有效投资它指的是产出效益较高的投资,相对于无效和低效投资而言.,亦可认为,有效投资是指可以回收成本,有所盈利的投资。非常明显,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投资2800万,是为了取得更大的利润,这是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投资的初衷。也是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不同意以“合同转让费”名义支付的原因。尽管三方洽谈合作协议,都认为2800万是合同转让费,为了迷糊贾掌老百姓,才别有用心的选择了“有效投资”这个名称。长治县纪检委认为2800万是付给高海生个人的,就是认为2800万是合同转让费,长治融利能源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是贾掌镇里煤矿实际投资人,就是认为2800万是有效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