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意识与想像定势
■ 李咏吟
一
文体即文学之体式,是文学作为一种"对象性存在"的精神与形式相统一的语言文本的一种显现形态,文体的内质与文学语言的韵律、节奏、意象生成及意义生成方式有关,正是由于文学语言形象的生成规律和文本构成形式以及接受者的语言情感形象加工等因素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文学创造自身的独特性必然导致文学间的内在差异,从而使文体呈现出多样化形态。在实际的文学创作中可以发现,每一个文学作品皆具备独立的文体形态,但文学作品与作品之间在文体上具有一种"精神与形式的相似性",尽管其内在的思想价值取向与情感意象或形象根本不同,这种相似性的发现与总结有利于文学创作一般特性的解释并有利于创作自身的自由探索,因而,"文体归类"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好在对文体共同特性的探讨与文体的个人化写作并不矛盾,因为在对文学文体的本质特性的探讨中更易见出作家自身的创造性。但是,"文体的分类"一直是一个十分困难的诗学问题,因为文体的界定不仅要照顾文体的形式构造,而且要把握文体的内在特质。西方诗学倾向于把文体分成叙事类、抒情类和戏剧类三种,这种三分法有较大的优势,它往往通过交叉原则,从文体的内在本性入手从而统一了文体的外部分歧。相对而言,中国诗学的文体分类过于重视文体的外在变化或内质的细微差异,对"文体的同一性特质"强调不够,由于从文体的不确定性出发去寻求-种"自然归纳法"来界定文体,因而,中国文体的分类显得特别繁杂。不过,中西两种不同的文体分类方式大致可以称为"逻辑归类法"与"自然归类法",其解释学作用各有不同,它有利于从不同角度去研究和解释文体自身。
文体的不确定性主要是与形式的变幻有关,因为具体的文学文本的形式千变万化,要想寻求一种不变的尺度予以规范显然是困难的。事实上,任何一种分类只能从相对主义诗学原则出发去寻求文体的内在的模糊性统一。从接受意义上而言,文体是一种感性具体的语言文本形式,但从创作意义上说,文体则是一种独立的审美创造意识的具体体现。这里所要研究的问题是:文学文体的接受性特征或文本化特征如何界定?文体意识对作家的创作具有怎样的内在制约力,即文体如何决定作家想像的方式、想像的内容和想像的话语生成方式以及想像的审美价值内涵?应该说,在具体的文学创作中,作家的"文体意识"大都服从一种感性的自然惯例,较少遵循严格意义上科学性文体规范,因此,在文体的诗学阐释中可以运用许多概念对文体予以界定,而在实际创作和批评活动中则只需要遵循一种简单的分类,因为思想表达、情感表达和形象创造总是优先于文体自身的技术化处理。
创作者对某种文体的亲近与创作者的内在生命气质和审美追求有着直接关系,也与创作者的想像力和想像方式有关,所以,有人擅长诗性想像或意象思维或意境思维,而有的人则擅长情节想像或典型思维或细节思维,可以说,作家的"想像方式"一旦与其创作的文体形成一种内在契合便能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反之,即使创作出某种文学作品但未必具有充分的审美价值。应该说,创作者经过长期艺术实验之后往往可以发现"个人才性"与"文学文体"自身之间所具有的"命定的相容性或不相容性"。在文学创作和批评中,为人习惯使用的诗、散文、小说、戏剧等文体范畴往往就是遵循一种自然归类原则,这种自然化称谓虽不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划界,但是,人们在自然使用中却有内在的文体意识,这种文体意识出自一种创作的自觉,表现为一种"想像定势"。事实上,根据创作的规律,在历史文化语境中成长的作家往往先接受某种文体的训练和陶冶然后才去创作一种文学文体,这说明,文体总是具有一种"历史确定性",它对创作者是一种引导同时又是一种束缚,要想冲破这种文体束缚,作家们通常要有一种文体革命的探索勇气,因为"文体革命"往往是作家在文学创作活动中对文体的先验结构与经验结构所作的一种调解。
可以进一步说,文体即文学的语言本体存在,俗话说,人有人"体",物有物"体",由此也可以说,"体"是一种存在形式,"体"是客体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统一。实际上,"体"一方面体现了人或事物的外在的风貌,另一方面则寄寓着生命艺术的灵魂。从大的意义上说,自然万物的生成与自然万物之体乃是本源的生命现象,经历了从胚胎、成熟和死亡的生命过程,而文体或文学则是一种符号化精神性存在。它是人的智慧性产物,是心灵的一种创造,是由语言构建起来的形式存在,一旦人的精神、理念、情感、认识转化成一种语言的书面存在形式,语言流或话语流就获得了一种载体,语言就具有一种生命,这种语言的"生命构造"成了人的一种"精神表达"和"内心生活证明"。
事实上,文学的历史遗产构造了文学文体的"存在外观",人们正是通过文学语言的存在形式来认识文之"体"并学会了给这种文体命名,每一种文体,一旦获得了名称,它就具有某种独立性,能够显示某种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特殊性东西。作家和文学史家根据文学语言的存在形式,将这些文之"体"粗略地遵循自然习惯法则区分为:诗、散文、小说、戏剧。戏剧这一文体比较复杂,它不是单纯的文学文体,实际上,从文体而言,只能讨论"剧本",而不能讨论"戏剧"。当然,借助这种四分法可以把握文体的内在本性,因为无论是作家,还是批评家,面对文体的自然界定和历史界定的矛盾,往往大都遵循"家族相似"原则来消解文体自身的这种形式冲突。我在这里强调文体类别的统一性,以便容纳相似的文体,例如,"诗"的家族成员可以包括词、曲、小令、抒情诗、史诗、叙事诗、剧诗等等诸多形式和本质相似的文体样式。由于从一个基点出发来谈论文体,因而,同一文体的不同变异,其内在想像特性还是能够把握的并能上升到一种普遍意义上予以把握,从而使文体形式与想像方式获得一种和谐统一。文体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是文学的历史。
■ 李咏吟
一
文体即文学之体式,是文学作为一种"对象性存在"的精神与形式相统一的语言文本的一种显现形态,文体的内质与文学语言的韵律、节奏、意象生成及意义生成方式有关,正是由于文学语言形象的生成规律和文本构成形式以及接受者的语言情感形象加工等因素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文学创造自身的独特性必然导致文学间的内在差异,从而使文体呈现出多样化形态。在实际的文学创作中可以发现,每一个文学作品皆具备独立的文体形态,但文学作品与作品之间在文体上具有一种"精神与形式的相似性",尽管其内在的思想价值取向与情感意象或形象根本不同,这种相似性的发现与总结有利于文学创作一般特性的解释并有利于创作自身的自由探索,因而,"文体归类"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好在对文体共同特性的探讨与文体的个人化写作并不矛盾,因为在对文学文体的本质特性的探讨中更易见出作家自身的创造性。但是,"文体的分类"一直是一个十分困难的诗学问题,因为文体的界定不仅要照顾文体的形式构造,而且要把握文体的内在特质。西方诗学倾向于把文体分成叙事类、抒情类和戏剧类三种,这种三分法有较大的优势,它往往通过交叉原则,从文体的内在本性入手从而统一了文体的外部分歧。相对而言,中国诗学的文体分类过于重视文体的外在变化或内质的细微差异,对"文体的同一性特质"强调不够,由于从文体的不确定性出发去寻求-种"自然归纳法"来界定文体,因而,中国文体的分类显得特别繁杂。不过,中西两种不同的文体分类方式大致可以称为"逻辑归类法"与"自然归类法",其解释学作用各有不同,它有利于从不同角度去研究和解释文体自身。
文体的不确定性主要是与形式的变幻有关,因为具体的文学文本的形式千变万化,要想寻求一种不变的尺度予以规范显然是困难的。事实上,任何一种分类只能从相对主义诗学原则出发去寻求文体的内在的模糊性统一。从接受意义上而言,文体是一种感性具体的语言文本形式,但从创作意义上说,文体则是一种独立的审美创造意识的具体体现。这里所要研究的问题是:文学文体的接受性特征或文本化特征如何界定?文体意识对作家的创作具有怎样的内在制约力,即文体如何决定作家想像的方式、想像的内容和想像的话语生成方式以及想像的审美价值内涵?应该说,在具体的文学创作中,作家的"文体意识"大都服从一种感性的自然惯例,较少遵循严格意义上科学性文体规范,因此,在文体的诗学阐释中可以运用许多概念对文体予以界定,而在实际创作和批评活动中则只需要遵循一种简单的分类,因为思想表达、情感表达和形象创造总是优先于文体自身的技术化处理。
创作者对某种文体的亲近与创作者的内在生命气质和审美追求有着直接关系,也与创作者的想像力和想像方式有关,所以,有人擅长诗性想像或意象思维或意境思维,而有的人则擅长情节想像或典型思维或细节思维,可以说,作家的"想像方式"一旦与其创作的文体形成一种内在契合便能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反之,即使创作出某种文学作品但未必具有充分的审美价值。应该说,创作者经过长期艺术实验之后往往可以发现"个人才性"与"文学文体"自身之间所具有的"命定的相容性或不相容性"。在文学创作和批评中,为人习惯使用的诗、散文、小说、戏剧等文体范畴往往就是遵循一种自然归类原则,这种自然化称谓虽不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划界,但是,人们在自然使用中却有内在的文体意识,这种文体意识出自一种创作的自觉,表现为一种"想像定势"。事实上,根据创作的规律,在历史文化语境中成长的作家往往先接受某种文体的训练和陶冶然后才去创作一种文学文体,这说明,文体总是具有一种"历史确定性",它对创作者是一种引导同时又是一种束缚,要想冲破这种文体束缚,作家们通常要有一种文体革命的探索勇气,因为"文体革命"往往是作家在文学创作活动中对文体的先验结构与经验结构所作的一种调解。
可以进一步说,文体即文学的语言本体存在,俗话说,人有人"体",物有物"体",由此也可以说,"体"是一种存在形式,"体"是客体性存在与精神性存在的统一。实际上,"体"一方面体现了人或事物的外在的风貌,另一方面则寄寓着生命艺术的灵魂。从大的意义上说,自然万物的生成与自然万物之体乃是本源的生命现象,经历了从胚胎、成熟和死亡的生命过程,而文体或文学则是一种符号化精神性存在。它是人的智慧性产物,是心灵的一种创造,是由语言构建起来的形式存在,一旦人的精神、理念、情感、认识转化成一种语言的书面存在形式,语言流或话语流就获得了一种载体,语言就具有一种生命,这种语言的"生命构造"成了人的一种"精神表达"和"内心生活证明"。
事实上,文学的历史遗产构造了文学文体的"存在外观",人们正是通过文学语言的存在形式来认识文之"体"并学会了给这种文体命名,每一种文体,一旦获得了名称,它就具有某种独立性,能够显示某种不同于其他文体的特殊性东西。作家和文学史家根据文学语言的存在形式,将这些文之"体"粗略地遵循自然习惯法则区分为:诗、散文、小说、戏剧。戏剧这一文体比较复杂,它不是单纯的文学文体,实际上,从文体而言,只能讨论"剧本",而不能讨论"戏剧"。当然,借助这种四分法可以把握文体的内在本性,因为无论是作家,还是批评家,面对文体的自然界定和历史界定的矛盾,往往大都遵循"家族相似"原则来消解文体自身的这种形式冲突。我在这里强调文体类别的统一性,以便容纳相似的文体,例如,"诗"的家族成员可以包括词、曲、小令、抒情诗、史诗、叙事诗、剧诗等等诸多形式和本质相似的文体样式。由于从一个基点出发来谈论文体,因而,同一文体的不同变异,其内在想像特性还是能够把握的并能上升到一种普遍意义上予以把握,从而使文体形式与想像方式获得一种和谐统一。文体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是文学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