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古代特权法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在法律上也能享受到很多的特权,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
八议是指八种人犯罪之后,不由司法机关直接审理,而是由大臣们讨论后,交皇帝决定如何处罚。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减、免的优待。请是比八议低一等的特权,在唐朝法律中规定,三种人可以享受这种特权,一是皇太子妃祖父一系的亲属,二是有八议特权的人的父系亲属以及孙子,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员贵族。
请的范围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六品和七品的官员,二是有“请”这种特权的人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妻子。赎则适用三种人,一是有上述三种特权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员的妾也享受此项特权。赎罪用不同数量的铜来赎。
官当又叫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抵当,主要当徒罪和流罪。一般情况下,五品以上可以当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