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通常是埋藏于地下或隐藏于其他物中,通过挖掘等方式被发现的,因此属于民法中的埋藏物、隐藏物一类。对于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两类立法:一,发现者有限取得所有权,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即由发现者获得一半所有权(埋藏物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获得另一半所有权),如果发掘出来的埋藏物可供学术、艺术或历史资料使用,则归国家所有,发现者有权获得埋藏物价值一定比例的报酬;二、国家取得所有权,如我国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大体相同。《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对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或者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发现者的义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