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桥村北洋时期有关庄头的历史印记
摘自:《北京社会科学》2012年2期 作者:王立群
为了维护满族贵族的特权地位并保障八旗士兵的生活,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后圈占了大量汉族百姓的土地为旗地。为了方便对旗地的经营,又设立了庄头来管理这些旗地。进入民国,随着旗人特权的丧失,曾经的旗地管庄奴仆——庄头这一特殊群体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庄头利用自己多年经租经验侵占旗租甚至霸占旗地。北洋政府时期,庄头依旧是政府清丈处分旗地的重要依靠对象。
庄头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与消失,和旗地的发展演变密切相连。有清一代,出于管理旗地的需要,皇庄、王庄、官庄以及一般旗地都设置了名为庄头的管理人员。为了维护旗地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清政府采取了庄头世代继承即由长子嫡孙接替职务的办法。因此,除因犯事而被革除的庄头外,一般世代而传的庄头对于自家掌管的旗地往往有着很大的实际管理权。尤其是一般旗地,由庄头经收租额,齐缴都统衙门,再由都统衙门转交各业主,庄头在旗地管理中之重要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随着时间推移,庄头又在旗地地租的催收和上缴之间获得一定的差额,由此逐渐积累了财富,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由此,庄头又被称为旗地之上的“二地主”。
1912年,清帝逊位,民国肇建,旗人丧失原有的荫庇及特权,经济加速没落,大部被迫以卖地为生。此间,佃户“拒绝交纳旗租、要求收回旗地”的运动不断高涨,而不少庄头为图私利也都利用自己多年经租经验,采取种种手段中饱私囊。一部分庄头见满人失势,甚至将所收之旗地地租完全自肥,避而不见业主;而即使有稍缴租额者,也往往是搪塞延迁,“甚有因知业主失却契册者,竟言早年长典与彼,以霸产权”。
当时民众对于社会改革的期望值很高。随着“拒绝交纳旗租、要求收回旗地”的佃户运动不断高涨,不少庄头也以“乡议会、联合会等阻挠为词,多有未将差银交齐者,虽经一再宽容展限,仍多抗延观望”。
1916年获鹿县庄头郭宝被内务府革退一案,则又是庄头利用职权侵吞中饱的一个力证。1916年7月3日,清室总管内务府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发函获鹿县,声称“庄头良乡县大广杨城村人郭宝,经管获邑于底村、大郭村、康家庄、东简良、西简良、南简良、石桥村、马村等八村旗地十一顷七亩八厘四毫二丝,拖欠甲寅、乙卯(注:1914年、1915年)两年钱粮”,因此将其革退,“将其所领地亩撤出交地方官暂行收管征租,俟接充庄缺有人时再为指交”,并出示晓谕“该村地佃人等嗣后不得再向该革庄头交纳租款”,以及“严追该庄头即地佃欠交甲寅、乙卯两年钱粮”。经过调查,郭宝系于1914年7月在前庄头郭致广因拖欠钱粮被清室总管内务府斥革后,情愿补交钱粮、接充庄头起租当差的户下亲丁。两年后,郭宝也因欠交钱粮而被革斥,而据于底乡长赵天德、康家庄乡长仵正成、马村乡长刘善成、南简良乡长杨春连、大郭村乡长张保连、东简良乡长张思成、西简良乡长谢明仁、石桥村乡长侯学广等分别禀称,其“协同村正副查明各佃户承种庄头郭宝名下旗地应交甲寅、乙卯两年租银,俱各数交纳清楚,并无分文短欠情事。所有纳租票据,现均检查齐全”,因此获鹿县公署“咨催良乡县严追该庄头郭宝所欠甲寅、乙卯两年租银批解”。但是,当良乡县知事王承榖饬吏去后,却据大马村代管大广杨城村旗乡长方德称“向该村挨户查传并无郭宝之人,碍难指交”。至此,此案最终成为一桩无头公案。而时隔不久,1916年10月,内务府庄头鄂宝川呈称:“窃查有已革庄头郭宝名下地十一顷七亩八厘四毫二丝,坐落获鹿县,庄头情愿垫交现年钱粮全数加领”。根据获鹿县1916年10月造具的《代征内务府旗租簿》,该八村原郭宝承领旗地每年共银二百八十两零八钱七分二厘一毫。这笔数目不可谓不多,而家住宝坻县的28岁庄头鄂宝川却情愿先行垫交用以获得获鹿县旗地的收领权,由此不难推断,世代承袭而下的庄头在当时的村庄中可算相当富庶,而他们不计路途遥远在他县包揽旗地经管权,足以见得充当庄头所得利益的丰厚。虽然并没有其他档案用以补充前庄头郭宝案的来龙去脉,但其仅充庄头两年并在已经完全收取租银的情况下隐匿不见,也从侧面反映了充当庄头的实惠足以令其铤而走险、携款潜逃。 庄头虽有上述种种行径,但无论是对那些希望获得租金的旗人地主,还是对希望通过处分旗地增加收入的历届北洋政府来说,庄头仍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这些庄头手中的地亩册,成为了他们确定旗地数量的重要资料。对于这一点,北洋政府有着很清醒的认识,如其所言,“清理旗产,首重搜求地册”,“倘地册、佃户花名与地亩坐落略而不详或册载原佃与先佃姓名不符,往往无凭查处”,而“庄头上承租主下对佃户,管地收租历年已久,册帐归其保存,情形最为熟悉,于旗圈陈报最关重要”,因此庄头呈缴地册的作用就很关键。此外,庄头往往“一人而鱼领二三或四五六县之地”,于是历届北洋政府在新一番的清理及处分旗地过程中,一般都会先催传庄头呈缴旗地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