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合同法》规定,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得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合同法》有规定,若劳动者自己提出要继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就可以再继续签固定期限合同,这个续签的合同得有一份说明,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申请续签固定期限合同,想请问一下,这个说明得怎样写比较合乎法律?
根据《合同法》规定,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得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合同法》有规定,若劳动者自己提出要继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就可以再继续签固定期限合同,这个续签的合同得有一份说明,是劳动者本人自愿申请续签固定期限合同,想请问一下,这个说明得怎样写比较合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