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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景行满地乱打滚的处理公告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根据NOTUNG的意思,对长景行此人封禁10天。
原因是喷人+满地打滚:
此人一开始在此帖http://tieba.baidu.com/p/1564990418
满地打滚喷。
一开始发帖就说了说了自己的资料没有经过查证

随后他的这个自己声明了未查证的东西的全文中有一段话被人在本帖内称为“各方仔细检查版“。

这个随即遭到了fukcainfuk的质疑。

而长景行就立刻跳出来,一口咬定他的资料是真的,fukcainfuk就要求它给出证据证明资料的来源

但是长景行随即开始第一次滚地。到处瞎扯(132楼,137楼,141楼,147楼,158楼,163楼,184楼,185楼,187楼,189楼,191楼,192楼,193楼,196楼,198楼,199楼,200楼,201楼)滚了19层楼一直拒绝给出证据证明资料的来源。要让人家自己去百度。

而且多层涉及人身攻击
如(193楼,189楼等,人身攻至少5次)


随后在205楼,继续乱喷。并在205楼,213楼,214楼,223楼,继续打滚说举证不需要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而且对于人身攻击也拒不悔改,在216楼,219楼,222楼,223楼,225楼,226楼继续乱滚。




1楼2012-05-10 19:16回复
    我一开始出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再他多次违反吧规,无视警告,满地乱滚,胡乱喷人。只封了他1天。
    但是此人不但不知道悔改,还还此帖诬陷我http://tieba.baidu.com/p/1575518180
    因此NOTUNG决定亲自教育他。但没想到此人继续打滚。
    例子1,死活扯举证不需要证明来源。而却又给不出证据证明他这个观点。而NOTUNG却举出大量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证明它的观点。
    他提出的观点

    再接下来的几页中,N一直举出证据,希望他能够知错就改。但见此人继续滚,缠,胡扯,便要求它举证。既然他前面到处喊法律法规,就让他举出我国的法律或着任何实例来证明他的话。


    但是此人无视在109,110,119,125,146...等等楼层的 要求,继续满地打滚。或着给一些乱七八遭的东西。又或着企图以论文来混淆法律,企图蒙混过关。


    然后见无法蒙混,就开始到处狡辩,企自创学术讨论举证法,无视N举出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

    然后见各种狡辩,瞎扯都被识破,无法成功之后就开始满地瞎打滚了。

    最后N为了维护古德里安吧的公正,学术氛围,决定对此人封号10天。


    3楼2012-05-10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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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同意一半
      但是不是前半句或后半句,而是整体意思的一半


      IP属地:北京5楼2012-05-10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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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环境还是不错的。。。。我指和2吧比。。。。


        IP属地:浙江6楼2012-05-10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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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吧务人员不做评论- -


          IP属地:浙江7楼2012-05-10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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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想说 他说的只是理想 他的想法是对的
            但是现实上做不到


            IP属地:北京8楼2012-05-10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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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


              IP属地:浙江9楼2012-05-10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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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不能说是歧途吧
                就像我说的 现实就摆在这,不这样不行


                IP属地:北京11楼2012-05-10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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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欣赏一下某吧主的打滚神功吧。
                  一上来就是指认“你坚持”如何如何——可是这几个字后面就全是某吧主自己的胡扯脑补了,神异吧,原来我可以坚持我没有说过的话。如下。

                  再继续看,在我指出我没有说过他胡扯的那些话,而是主张,网文中,只要是读者可查证的范围,一般都是给出来源即可。他天雷滚滚的来了一句:你没说,但是你的意思就是这个。真牛X啊,关于法庭上什么东西可以直接引用不提证,我前面有很清楚的说法,法律法规公开文件某些行标等等可纳入司法认知范围内的才可直接引用不提证,“迅速和正确来源核对”之说法,则来自于联邦证据规则。
                  原来我说过的话不代表我的意思,我没说过·而你说的话,却能代表我的意思。。。。如下:

                  这样一人,还要说别人诡辩?真神异了。。。前面某吧主公然要我为他的话举证已经很神异了,您又来了一个你没有这么说,但是你的意思就是这个,牛X的无与伦比了。
                  还要谈什么法律,你都和你导师宣布引用法律法规不需要提证是因为他们是规则了——法律法规们被引用而不需要提证是因为他们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在法庭上不管是做裁判的规则还是事实认定的基础,都是不需要提证的。这个都搞不清,还要谈法律。。。
                  


                  12楼2012-05-1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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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个辩论中,我都将网文和法庭两个环境不同,提证者利益诉求也不同的的场合清晰的加以区分,并反复指出,在网文中适用法庭规则时,必须加以相应的类比推广,而某吧主居然还公然将我在网文举证上的主张,偷换概念为在法庭上举证的主张(这还是我清晰表述了法庭举证中相关范围的情况下),然后自己说一段话要我举证。。。这恐怕就是诡辩吧。


                    13楼2012-05-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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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文证据责任方面,我是有很清晰的立论的,
                      关于举证方面,进行以下立论:
                      若,网文给出引文来源的引用公开资料,类比于法庭上的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原文扫描图片,类比于法庭上的原件
                      则,一篇容易查询核对的公开来源的引文资料,属于“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其核对之责任,并不在于举证者,举证者仅承担复印件证据效力较弱之不利,而非举证未完成。如果对方需要排除其效力,就必须再进行举证。
                      即,对此可以核对的引文加以负责的质疑(而非内心的不相信),其举证之责任,应当在于反对者。
                      若是引文为无法很容易的进行核对的资料,如我前述之少数人才拥有的没有网络版本的实体书,或者不易获得的机密档案,那应当属于无法核对的复制件,在质疑下不具有证据效力。
                      注意,即使是这一种,亦不等于可以毫无根据的指责证据提供者编造证据。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无效和指责此证据提供者自己编造证据,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件事。
                      法庭证据,我也有很明确的叙述:
                      再来谈一下法庭上的一些关于书证的原则。
                      通常来说,当然是原本最好,但是复制件也是可以提的,前提是提供原件有困难。 ——看看,我什么时候说了书证只要给个来源即可?
                      


                      14楼2012-05-1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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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其它说的都是废话,看的回了,这里终于给资料了,前面连联邦证据法都来了,扯蛋,你去美国吧
                        你这里终于给了个中国的资料,仔细一看,学者论文,切,再一看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
                        你看不懂括号里面什么字是吧,这个东西我们早学过了,这个只是个建议稿,是别人给最高法的建议,不是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只是拿这个去试行了懂不,不是正式的法律法规
                        至于正式的,我给了,你的依然无法论证你观点


                        16楼2012-05-1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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