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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问法院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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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51.1.*
A为了装修房子而请朋友B为其拆墙,并支付一定报酬,因为是朋友,两者以前都一直有这样的不定期包工工程。B在接到单之后,自行组织了C等人去拆墙,C却在拆墙事件中被突然倒塌的墙压伤。A与C并不相识,C的报酬也并非直接由A支付。
后来,因为C的伤势严重,需支付大量的医药费,A与B就责任承担问题争议较大而均未能给C一个满意的答复,C因此将两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大意如下:
被告B未具备施工资格进行施工,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备致使墙体倒塌压伤原告,B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A明知B不具备施工资格而发包施工,又是拆墙工程的受益者,其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故应对B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一系例条款判决如下:
被告B赔偿原告医疗费***元;
被告B赔偿原告误工费***元;
被告B赔偿原告护理费***元;
被告B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被告B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元;
被告B赔偿原告鉴定费***元;
被告A对被告B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问题就来了,法院判决之后,B如果跑掉暂时找不到人了,那些赔偿是不是就暂由A承担?法院为何不与公安机关合作之类的去追查B的行踪。如果B十年八年找不到,或者这一辈子都找不到了,那些赔款如果要A承担,A不就成了冤大头了吗?如果A又因此而走掉,那C跑到法院要求执行判决,法院又该怎么处理?


1楼2006-12-26 15: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