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正式出台。昨日下午,广州市法制办就该《办法》召开文件说明会,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据悉,业主之间就加装电梯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两个2/3”有法律依据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案件中,高层业主支持加装电梯,而低层业主反对,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要困难。高低层业主争议的焦点是多少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才有效的问题。如今《办法》规定,只要符合“两个三分之二”就可以,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对此,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三分之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法》第76条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该建筑物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高层业主坚持的“两个三分之二”)。同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的文件中规定也采用了“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
据介绍,《办法》规范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及各个审批环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办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整个流程,从协商到办理产权登记,大致可分为4个步骤:1.业主协商同意增设电梯,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2.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手续;3.动工建设,安装电梯;4.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其中,对于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规划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工程投资额小于 30万元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协商调解不成打官司解决虽然出台了《办法》,对广大市民在解决这一类的事情有一个指引,但业主之间的协商仍是一个大难题。
对此,广州法制办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此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同时,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两个2/3”有法律依据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案件中,高层业主支持加装电梯,而低层业主反对,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要困难。高低层业主争议的焦点是多少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才有效的问题。如今《办法》规定,只要符合“两个三分之二”就可以,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对此,广州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三分之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法》第76条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该建筑物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高层业主坚持的“两个三分之二”)。同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的文件中规定也采用了“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
据介绍,《办法》规范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及各个审批环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办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整个流程,从协商到办理产权登记,大致可分为4个步骤:1.业主协商同意增设电梯,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2.办理规划、建设施工手续;3.动工建设,安装电梯;4.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其中,对于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规划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工程投资额小于 30万元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协商调解不成打官司解决虽然出台了《办法》,对广大市民在解决这一类的事情有一个指引,但业主之间的协商仍是一个大难题。
对此,广州法制办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此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即: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同时,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有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