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助残日为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决定于1991年5月15日起在全国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决定于1991年5月15日起在全国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8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