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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大家不要逼敖翔了,他只是无知个孩子。。。。。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我现在都迷茫了。大学上不上有什么意思?!上个厕所都有被奸被杀的可能。。。。。。为什么我不是男生。。。。


17楼2012-05-2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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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好像有很多为敖翔“抱不平”的帖子。那网管有没有良心,可不可以把那些帖子删掉


    18楼2012-05-2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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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姐脏,学生纯洁?
      学生就该死吗?????因为纯洁,所以就要被奸被杀?????
      真是什么逻辑。照理,我们都该变成什么样


      19楼2012-05-2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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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玩网游,上网游玩喊喊世界,你们懂的!!!在百度搜索关键词:“东莞 色魔 敖翔”


        20楼2012-05-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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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广告性质,刚在地下城OL发了一下世界,一群屌丝终于抬起头啦!!!各位网游同志,晒出你们的网游团结精神吧!!


          21楼2012-05-2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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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的父母到底是多有钱?!电视台,学校,网站、、、、、、、可是他们收买不了正义人士未泯灭的良知!!!!


            22楼2012-05-2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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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


              23楼2012-05-2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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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不要说了,他这辈子已经完了做个几十年牢还不如判死刑呢,出来绝对精神病一个


                24楼2012-05-27 13:55
                收起回复
                  无知楼主,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来自掌上百度25楼2012-05-2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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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顶


                    26楼2012-06-1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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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公开控告申诉书 (人权在那里《大家都来关注今天的法院》、当事人【老头】(近八十岁如因违法搭建营业用房影响申诉人正常居住被申诉人举报,寻衅滋事,耍赖皮、公安局对申诉人捏造伪证、法官枉法判决。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致康,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100号9栋1单元1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汉江路13号,法人代表吴涛,该分局局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梁维刚,男,193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100号14栋4单元2号。
                      申诉控告人因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1日作出的(2011)成行终字第133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行监字第8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四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民事行政检查不立案决定书. 成检民行不立(2012)第10号不服,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请求
                      1. 撤销(2011)成行终字第133号行政判决,依法重审。
                      2. 确认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作出的成公青(府)决字【2010】37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3. 全部诉讼费用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承担
                      申诉控告事由
                      一. 关于本案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梁维刚及被申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府南派出所)侵权事实的陈诉: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梁维刚之间矛盾的产生是由于社区和梁维刚违反物权法的规定违法修建营业用房及其他,至使申诉人家的房屋的维护。采光,通风,清洁卫生,过路通道受到了严重影响,申诉人多次向社区协商,并向政府主管部门逐级反映,后在成都市城管局的引导下,申诉人找到了成都市规划违法监督局反应,成都市规划违法监督局多次派人到现场调查取证,并通知社区对被申诉人梁维刚使用的由社区搭建的营业用房及梁维刚自行扩建部分移走或拆除,社区和梁维刚软拖硬抗,后申诉人又我到市信访局,在市信访局的帮助下,2010年9月15日规划违法监督局宋老师再次来到石人南路100号,向社区下达了将院内所有违法建筑拆除的通知书,其间(2010年元月-2010年9月15日),办事处,社区纠集了梁维刚及棚主十多人对申诉人围攻谩骂(有录音),继后梁维刚还约其子带领兄弟伙多人(六人以上)登门肇事或梁维刚单独上门生事,对申诉人拳打脚踢,梁维刚的恶劣行径遭到了过路群众的公愤,团团围指责,同院二栋居住的邻居毛太婆目睹了一切,申诉人多次拨打了电话110府南派出所从未过问过。
                      2010年10月21日,石人正街英华装饰部师傅9点左右送护栏材料到申诉人家房后为申诉人家焊接护栏,装饰部老板临走时找到申诉人、叮嘱“照看好材料,不要掉了”,老板走后,申诉人到了房后看完护栏材料正准备回屋,被申诉人梁维刚突然反常地向申诉人冲来恶狠狠地抓住申请人的领口,叫道:“你的工人把衣服挂烂了,你给老子赔起”弄得申诉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无赖之下,申诉人只得扒开梁维刚的手,想迅速避开。梁维刚大吼:“打人了”,这时一路过帮馆子大姐(街对面馆子老板亲戚)的劝解下,申诉人才以脱身,申诉人随即离开了现场,时间相当短暂(1-2分钟)
                      10点左右派出所民警开警车把申诉人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经查证未追究申诉人的治安责任。
                      2010年10月31日府南派出所在没有被申诉人青羊公安分局的同意,违反公安部88号令第四十条(二),(五)(六)项的规定再次将申诉人传唤到派出所,粗暴的通知申诉人,要么给钱,要么拘留,在索取钱财不成,恼羞成怒,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久条的规定组织了二个证人作伪证,违反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违反执法程序,非法将申诉人实施拘留,使申诉人在派出所失去公民的人生自由一天,拘留所五天,申诉人不服,向成都市公安局进行行政复议,尔后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而是拉帮结伙,枉法判决,使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使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的非法行为逍遥法外。


                      28楼2013-11-2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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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知,假如我把他在厕所杀了,大家好受吗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30楼2016-08-2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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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高院要取消死刑的啊,下边法院都是按照高院的意思办的。
                          我大号@g1916,被百度封了,用小号发言。
                          顺便说一句,那个 @轮回天生胡学香 是个农民,他是个农村出来的农民工,素质低下满口生殖器,建议封了它


                          31楼2017-05-1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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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我觉得死太便宜他了,应该让他在人间受尽世人唾骂,人肉他,让他在这世上再无立足之地,受尽折磨郁郁而终,这样才对得起小米


                            来自手机贴吧32楼2017-07-1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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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我并不希望他速死,我希望他在世上受尽世人唾骂,都人肉他,不管到哪里都受别人白眼,让他身心崩溃,从此再无立足之地,最后郁郁而终,这才对得起小米,死太便宜他了。


                              来自手机贴吧33楼2017-07-1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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