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清远
记者昨天从阳山县法院获悉,曾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阳山华顺达超市因车辆失控引发火灾致3人遇难事件有了一审判决。近日,阳山法院以肇事者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刘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饮酒后(酒测6.3mg/100ml)驾驶一辆本地牌照的越野车从阳山县商业大道行驶至连江大道志美花园路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导致车辆冲上行人道,碰撞到阳山县城南华顺达超市门口柱墩后,车辆起火燃烧并逐渐引燃该店外墙广告装饰物,造成超市外墙及室内物品焚烧,百货店内3人被大火烧死,华顺达商店部分货物、建筑物及肇事车辆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该事故经阳山县**局**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财物损失经物价部门鉴定:此次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总价值为260多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月22日上午7时许到阳山县**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28万多元。
阳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而记者了解到,这起惨剧导致超市内一对小朋友和他们的母亲3人罹难于火海。
事故发生后,阳山县高度重视,县委书记伍文超等相关领导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并指示要全力救援,妥善处置。事发当日5时许,超市火灾全部扑灭,救援人员入场搜寻到3名受困人员,发现已死亡。 window.HLBat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