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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骑士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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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世纪西欧骑士制度作为一种形式化的制度,是指以军事采邑为基础、以骑士服役为表征、以基督教为指导思想、以中小封建主统治为本质的骑士阶层所特有的组织制度、法律规范、道德准则、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总称,涉及制度层面的主要包括骑士军规、骑士法规、骑士礼仪等。  

    由于骑士制度在西欧文明史中独特的地位,西欧的骑士制度研究一直未衰。国内关于此项研究的领域已由单纯军事开始向社会生活层面拓展。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骑士制度作为一种形式化的制度,即使在中世纪时代,它也是不成文的,因此,人们耳熟的骑士制度,其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至今国内尚无专文全面论述(注:关于骑士制度的内涵,涉及骑士教育的有王德林的《试论西欧中世纪的骑士教育》,《河北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骑士制度成熟时期的骑士军规、骑士法规、骑士礼仪等有形的制度层面对此做一尝试。 
      一、骑士军规   正如一位西方历史学家所说:“我们必须记住,骑士制度和它一切的光荣只是那些被公认的、拿起骑士武器的人们的最初简单制度的扩展。”(注:理查德·巴伯:《骑士与骑士制度》(Richard Barber,The Knight and Chivalry),伦敦1974年版,第49页。)因此,军事方面永远是骑士制度内涵的首要,它包括骑士数额、骑士装备、军役种类、作战规则、服役期限及违约惩罚。 
  (一)骑士数额   骑士制度初期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封建主的兵源。事实上,在整个中世纪时代,骑士的数量都是很有限的。作战中骑士数目最多的一次,当属发生于1346年英法百年战争期间的克里塞会战,著名战史专家富勒认为:“在中世纪的时代中,从来不曾在一个战场上,集中过这样多的骑士”(注:富勒:《西洋世界军事史》第1卷,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81年版,第481页。)。因此,规定骑士数额也就成为骑士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骑士制度的规定,下级封建主为上级封建主服骑士军役时,骑士数额的提供一般是这样的:其一,根据各自受封土地面积和价值的大小,确定提供的骑士数额。其二,一般下级封建主只提供规定的骑士数额,而非其属下的全部骑士(注:马克yáo@①:《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页。)。更多的是只拥有一处骑士采邑的小封建主,他们再无下属骑士,其本人以一个单独的骑士身份追随其上级封建主。 
  (二)骑士装备 
  骑士的装备涉及装备种类和装备承担。 
  首先,骑士的装备种多而价昂。以对于骑士至关重要的战马为例,其价格令人咋舌。13世纪末,一匹普通战马的价格约为14英镑。一位名叫格罗德的领主,其扈从们的战马平均价格是48英镑,而格罗德本人的7匹战马的价格相当于80匹战马。为了保持行军速度和随时替换在战斗中损失的马匹,骑士的战马往往不只是一匹。如12世纪罗伯特伯爵二世的1000名骑士每人有战马3匹(注:J.F.沃布茹根:《中世纪西欧的战争艺术》(J.F.Verbruggen,The Art of warfare in Western Europe during Middle Ages),阿姆斯特丹1977年版,第26、27页。)。显然,对于普通骑士而言,购买、饲养并装备这样的战马绝非易事。而且还有繁多的其他装备在等着他:头盔、胸甲、防护肩及肘部的铁板、剑、长矛、帐逢,各种餐具如水壶、深底锅、盘子,以及负载这些物品的动物等。 
  其次,骑士装备主要是独立承担。骑士应自备装备,这是基于所谓权利与义务的交换:领主把采邑授予骑士,骑士则给予军役回报。正如一部日耳曼法典写道:“采邑就是骑士的报酬”(注:理查德·巴伯:《骑士与骑士制度》,第25页。)。1181年,在英王亨利二世的军队条例中第一条规定:“凡占有一处骑士采邑的,应置备一副链甲、一顶头盔、一面盾牌和一支长矛,每个骑士置备多少链甲、头盔、盾牌和长矛,应以在自己领地内所占有的骑士采邑多少为准”(注:郭守田:《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78页。)。可见,仅骑士装备一项就足以在骑士与普通民众之间构筑起难以逾越的鸿沟。 
 
 
 



1楼2007-01-25 13:37回复
    五)服役期限及违约惩罚 骑士为上级领主服役的期限一般为40天。一旦战争爆发,超期服役的情况时有发生,骑士服役期限则延长为60天,甚至更多。无疑,骑士服役期限的短暂对中世纪的战争艺术有极大的限制作用。因为这既不利于骑士部队的长期整合训练,也不利于组织长期战役和进行战略设计。后来,出现了以钱代役,即盾牌钱。“英国施行盾牌钱较早,十二世纪时已广泛采用,……法国、德国,十二、三世纪时各地也都推行盾牌钱制。”(注:马克yáo@①:《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06页。) 
     骑士若不能履行服役义务,则予以惩罚。这种惩罚有两种:一是被处以罚金,直至剥夺采邑。二是任何一个骑士都要向其领主或国王宣誓履约,骑士如果违反他的誓言,不仅有损自己的身份,而且对于基督教骑士而言,这将使他冒着丧失灵魂得救的危险。这无疑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 
         二、骑士法规 “中世纪的政治概念是:财产和社会势力授给人们统治的权利。行政服务和占有土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财产决定了政治”(注: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29页。)。因此,领有一处土地并垄断战争艺术的骑士,被纳入了土地占有权体系和政府管理体系,骑士的社会角色一身兼三,即:军人、地主和行政司法人员。而涉及骑士后两者的权利义务逐渐汇集成法律规范,内化入骑士制度中。 
     (一)骑士采邑法规 骑士制度的物质基础是采邑,骑士制度的一切内涵都是以它为基础展开的。骑士采邑又称骑士领或骑士封地。“承担为一个骑士的家庭提供养护费义务的一处采邑就被称为一个骑士的封地”(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页。)。按西欧封建法规定,骑士采邑是可以继承和转让的。正如法律是经验和传统的产物那样,这一法规也是长期发展的产物。 
     最初,采邑以终身为限,不得世袭。“然而,在11、12世纪,军事形势和法律形势都更加有利于骑士阶级,因而也更加有利于封臣,因为领主有赖于他们去装备服兵役的骑士。所以,封臣能够坚决主张由他的后嗣继承他在采邑上的利益和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一种所谓“被占继承土地收回之诉”的特殊令状逐渐推开的(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71页。)。于是,以长子继承为主的骑士采邑继承制确立起来。如12世纪的法学家格兰维尔说,按照英国的法律,骑士或以军役为条件领有土地者,应该由长子继承(注:马克yáo@①:《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14页。)。 
     与骑士采邑可以由骑士后嗣继承相伴随,骑士采邑也可以转让。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采邑的层层转让,把骑士纳入了封君封臣体系,即在通常的情况下,一名骑士可能既是一名领主,又是一名封臣(注: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正如基佐在谈及法国骑士制度时指出:“只有领主、封地的所有者才能成为骑士,才能有权成为骑士。这在法国南部稍有不同;在那里,公民们往往也是骑士,而骑士并非纯粹是封建的。甚至在北方,我们也遇到例外的情况;但它们是骑士制度所反对的例外,而且这种例外甚至引起检举、诉讼和法律上的禁止。”见基佐:《法国文明史》第3卷,第133、134页。)。 
     (二)骑士的行政司法法规 骑士采邑法规的确立在给骑士以经济力量的同时,也赋予了骑士以政治力量,从而使骑士具有一定的行政司法权。 
     首先,骑士可主持法庭。这种权利尤其体现在身为领主的骑士身上(我们不能忽视大量存在的无地骑士),因为:“每个领主都有权主持法庭,即有权在法庭诉讼中统辖他的封臣——或统辖他的佃户而不管他们是否是封臣,这是那时整个西方的一项基本的裁判原则”(注: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75页。)。法庭的职责范围很广泛,如包括确定为支持一场战役而应由封臣支付的援助金数额,宣告使用公有地的规定,轻微的犯罪及一定类型的民事诉讼,甚至部分谋杀、抢劫和其他重罪的判决,等等。尽管随着西欧各国王权的不断加强,骑士可主持法庭这种情况不断受到挑战和压制,但这一原则一直顽强地存在到中世纪末。


    3楼2007-01-2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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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男孩都有过当骑士的梦想吧

      每个女孩都梦想着有个骑士来呵护自己吧


      5楼2007-01-26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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