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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例维修基金案判决生效 75户业主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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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后,未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而是自行管理和使用,为此,75户业主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上缴的维修基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未移交该款项的行为违法,但业主要求返还维修基金的诉讼请求也于法无据。


这是佛山市首例物业维修基金纠纷案件,昨日一审判决生效。


事件:


物管违规操作惹业主不满禅城区张槎某大厦是佛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单幢商品住宅楼房,内设电梯两部。1995年至1997年间,业主杨先生、曾先生等75人先后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书》,每户向被告支付维修基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该基金须专用于电梯的维修。


然而,某房产地公司收取上述维修基金后,并未将该款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而是自行管理和使用。由于其一直没有就维修基金的总额、使用情况及费用、相关单据向业主公开或公示,引发某大厦业主的强烈不满。


2004年8月某大厦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另行选聘了其他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将其先前收取的维修基金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或者移交新的物管公司。然而,某房地产公司却在某大厦张贴汇总表,声称电梯维修基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因此,双方陷入长时间的纠纷,某大厦75户业主于2006年6月2日联名向禅城区法院起诉,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返还维修基金款项。


庭审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自某大厦1998年投入使用至今,已支出电梯维修费用等合计51万多元,原告当时所缴纳的维修基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判决:


要求返还维修基金缺乏依据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及物管公司将其代收的某大厦电梯维修基金移交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是其法定义务。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进行上述移交,或经全体业主同意或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进行了合理使用,因此其上述行为违法。


但法院同时认为,本案讼争的电梯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应属于某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该专项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原告主张按份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昨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


维修基金使用需经业委会同意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一直备受业主的关注,为此,记者昨天采访了禅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咏梅。


记者: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主要用作什么用途?它与物管服务费是什么关系?


李咏梅:物管费由物业公司依据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主要用于小区范围内的保安、保洁、绿化等,也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物业维修基金是按法规规定设立的,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两者的用途不一样。


记者: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监管和使用,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李咏梅: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记者: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账务,应如何公开?


李咏梅: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后,应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列明维修基金用在何处,用了多少项款,以及基金余额。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每个业主都有权要求公开账目。


记者:既然本案的物管公司的确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为什么原告业主会败诉?


李咏梅:业主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要求返还维修基金的诉讼请求错误,业主如果主张被告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新的物管公司,或者移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由其代管,则会得到法律支持。


记者:对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您是否能提出一些建议或者警示?


李咏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物业维修基金的代收、暂管、使用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拒不移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IP属地:重庆1楼2007-01-25 21: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