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对这一现象做了硬性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草案)》还规定,业主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物业顶层的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记者 袁涛) 《条例(草案)》多处制度创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很多制度创新,有些甚至是山东独创,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评价非常高。就此,我们特请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该立法项目的人员就其创新性制度作出解读。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学校、会所、幼儿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中水处理系统、直饮水系统、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等,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其产权进行界定。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按照规划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可以赠与全体业主,也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但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现实中,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大都是开发企业代建并把建设费用转嫁到了业主身上。也就是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名义上是开发企业建设的,实际上是摊到了房价中的,是业主掏钱购买的,这本身已不合理,如果再让业主承担这些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更不合理。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以及移交问题均未作出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没有真正履行其维修、养护责任,对这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实际上是由业主负担的。 《条例(草案)》从源头上界定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邮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同时,为了保障专业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职责,草案规定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移交制度,即: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就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物业纠纷很大一部分是由物业质量引起的。有的小区入住不久,物业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墙体涂料脱落、楼顶漏雨、路面起沙等等。物业在质量保修期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但实际情况是,不少开发企业将物业交付以后,公司就注销了,业主找不到开发企业来承担保修责任,即使是开发企业存在,因为缺少相应的措施和手段,让开发企业来承担保修责任也相当难。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即: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设立的帐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由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实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制度,并不增加开发企业的负担。现实情况是,开发企业都扣留施工企业的一部分资金作为质量保修金,草案规定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可由这部分资金转化而成,对这部分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可以使开发企业真正履行物业保修期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