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另一种是“九夫为井”,即国家将方里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井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它与宗法制度紧密相连,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初税亩
初税亩是我国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个很大的变化。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从奴隶制赋税向封建制赋税制转化的开端。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实行“初税亩”。到了秦国商鞅变法时,干脆废除国君对贵族(卿大夫)分封、赏赐食邑的制度,而承认通过买卖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
租庸调制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如“租”,这种按田以农作物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自夏朝以来早已有之。而“调”这种以手工业品为课征对象所收的税,与东周时代的“布缕之征”属于同一类。“调”的名称,较早曾见于东汉明帝的诏令之中。到了东汉末年,曹操便正式普遍征收了户调。当时调的负担是每户绢2匹,绵2斤。至于代役租形式的“庸”,周期已有原始力役形式的开端,至唐始改为实物征课。租庸调制的内容是: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①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②土著户(当地人)和客居户(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纳清,秋税限11月纳清,故称“两税”(亦有一说因其分为户税、地税两项)。④两税依户等纳钱,按垦田面积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平均摊派。⑤租庸调和杂徭、杂税悉省,但丁额不废。⑥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