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公建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本报4月22日讯近日,家住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小区的居民碰到一件烦心事:小区活动中心被租给了一家健身馆,大家没了免费活动的地方。对此,不少业主认为,活动中心是小区公建,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即使出租也要经业主同意。可是,开发商却在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保留了小区配套公建的所有权。活动中心到底该归谁,开发商、业主各执一词。 日前,记者来到位于高新区的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在小区活动中心门前,记者看到,大门上方已经贴上了“金芙蓉健身”的字样,里面正在进行装修。健身馆内一位负责办理会员卡的邢女士说,健身馆估计6月份能装修好,到时就得凭会员卡才能进入。 “活动中心里有乒乓球台,我经常跟朋友在这里打球,里面很宽敞,还有人在这里打羽毛球,还有排练舞蹈的,附近社区的居民也喜欢来这里活动。”业主王先生说,活动中心以前一直对居民免费开放,很多居民都喜欢到这里来活动。“现在活动中心被租了出去,我们连活动的地方都没有了。” 据健身馆的邢女士称,活动中心是小区物业租给他们的。对此,小区物业的崔经理表示,活动中心产权属于开发商,是开发商租出去的。可是,小区开发商鑫苑置业的一位王经理却表示,自己对活动中心被出租一事并不知情,并建议记者“可以咨询小区物业”。 记者了解到,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有一项条款规定:“社区内建设的车库、会所、健身、休闲服务设施均不属于无偿使用的设施,也不属于买受人共同享有的产权的共有、共用部分的建筑设施,出卖人保留房屋设施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管理和收益的权利。” 可是,对于这一条款,不少业主都认为很不合理。“小区活动中心作为公共配套,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合同条款无效,活动中心即使要出租也应征得业主同意,况且活动中心变成了健身馆,公共配套变更了原始功能,这也是不允许的。”业主刘女士表示。 随后,记者在济南市规划局查到了该小区建设工程批后公示图。记者在图上看到,该活动中心被标为“会所”,并被列为小区的“配套公建”。 对此,济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是这种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原则上配套公建属业主所有,但不同类型还要看合同约定。由于配套公建分为许多类,小区建设规划不一样,不同类别的产权划分也可能不一样,但目前已经不再给类似活动中心的配套公建办理产权登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