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吧里的朋友,可有比较懂户口迁移政策的?我们生产队上一户人家,有一女一子,现在儿子尚未成家,女儿结婚后(当时双桥和大足还没有合并)将丈夫的户口从大足某个比较偏远的乡镇迁移到我们队里,然后又将其丈夫的母亲的户口迁移到我们队了,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是不是每个普通的人家都能办到?另外,这次我们队上被征地,两个迁移来的人员(在队上没有分到个人承包土地)在享受了政府分配的住房面积补偿和户口补偿后,居然提出与原有的社员平均分配集体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等,请问这样的作法是否合理?而且如果不是这次分配征地补偿,绝大多数社员还不知道有这么些外来户口人员,问及相关领导为何有这么多外来户籍人员迁移到队上,居然得到的答案是人家有关系,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上面ZF 先批准了的,所以没有事先告知社员。我就不明白了不是万丈高楼从地起吗?在生产队没有答应的情况下就能将户口办过来吗?K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