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文迷吧 关注:455贴子:11,332

深受委屈的我,来此吧,发泄一下,还望七叔谅解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除了此吧,我真的我不知道能去哪里了
这里我的朋友也很多,而且这个帖子一定会被我那个挨千刀的妈看见
我想每一个孩子都应该有一个自己的小空间,这个空间不是家长能干扰的
对于我来说,在贴吧里有很多的好朋友,七叔。老贝。大圣等等
以前,我不上贴吧,我喜欢用手机和别人聊短信,我觉得我的手机是我的,里面都是我的隐私,我妈妈是没有看的权力的。可是呢,我睡觉的时候,我妈妈就查我手机。后来不用手机聊天了,我用QQ。因为当时QQ密码是我妈妈给我注册的,后来自己设的密保,自己也忘了,就改不了密码。我妈又开始查我QQ,第一次是翻我QQ空间里面的日志,还删了它,当时我就气愤,就在学校割腕了。班主任找她谈了话,她说以后不会了。可是呢,没过几天又开始了,从那次发现以后她就给我保证不会看我的qq了,如果看了,就给我一万元钱。但是我还是不放心,我长大了,我也有自己的心事,我又喜欢和大家探讨,我死党又喜欢玩贴吧,于是我把贴吧当成了自己的家,每次出了什么事,有什么想说了,就会发到贴吧里面。可是我完全想不到,她不差手机了,不差qQ了,开始查我贴吧了。
知道我和哥哥走得进,我喜欢哥哥,就打电话给哥哥,让他离我远一点。结果我和哥哥的关系彻底破裂,哥哥见我就躲。我和班上的一个男生关系很好,互相喜欢,有时候就称之为男朋友,女朋友什么的,她说我早恋。我就想说,他妈的,我早恋管你什么事。我和他就算做出什么事情来,也不会让你知道,不过让你知道也好,气死了,你早点死了,我就安心了。
你妈的管的事情真多,你还告诉伯伯,告诉爸爸,然后又让后妈知道,我看你是八星不得让全世界人都知道。现在我也不要你向全世界公布了,反正我的好朋友现在都知道了,我就是不要脸,你不让我要脸,我也不会让你要脸。我也不要自己的前途,不管以后长大了,别人说什么,反正我脸皮就厚,我也不想管,你妈的哪里凉快哪里呆着去。少来影响我的情绪。你要是把我逼急了,你就不要到时候来后悔,你个龟儿,总有一天你会知道,你现在看我隐私的后果。老娘就用我的前程,来换你那所谓的“关心”!


IP属地:上海1楼2012-07-19 21:21回复
    你有权利把你妈妈告上法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IP属地:美国2楼2012-07-19 22:20
    回复
      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不得私自查看孩子的日记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还有点联系


      IP属地:美国3楼2012-07-19 22:21
      收起回复
        还根据:不知道哪里的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IP属地:美国4楼2012-07-19 22:24
        收起回复
          不行了,MU晕了


          IP属地:美国5楼2012-07-19 22:24
          回复
            MU厉害啊!


            来自手机贴吧6楼2012-07-19 22:55
            收起回复
              哈哈


              IP属地:美国7楼2012-07-19 23:12
              回复
                呵,你认为你自己会告吗 我告诉你 QQ密码好友申诉!!!


                8楼2012-07-20 10:02
                回复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13楼2012-07-20 10:24
                  收起回复
                    被侵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4楼2012-07-20 10:30
                    回复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有法定义务关心学习与生活 但这样实在是不妥啊 望小鸢你自重


                      15楼2012-07-20 10:32
                      回复
                        我认为如果吵闹会把问题扩大的,我觉得找个大家心情都好的时候好好谈一谈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16楼2012-07-20 10:33
                        收起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17楼2012-07-20 11:59
                          收起回复
                            先改QQ密码再说 手机可以加密码锁 不行网上可以下


                            18楼2012-07-20 12:11
                            收起回复
                              鸢儿,你要记住,不管发生什么事情,我永远都是你的Dady,永远都是你的Friend,在你回到重庆之前,我会一直等你。


                              19楼2012-07-20 12:19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