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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声音』[百姓声音]浙江:档案馆馆长徇私作假 考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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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票和会议纪要就可以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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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2-07-23 16:14回复
    陈桂玲家属强烈要求金华市领导成立调查组,依法查处吴丽娃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打击报复职工的违法行为,并恢复名誉、撤消对她考核不合格的考评,另外,要求查看2007年1月18日11人考评的原始票和会议纪要就可以真相大白。


    3楼2012-07-23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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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2-07-23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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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票和会议纪要就可以真相大白


        5楼2012-07-2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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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12-07-23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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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人民而做事!


            10楼2012-07-2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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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楼2012-07-2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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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12楼2012-07-2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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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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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2012-07-2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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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楼2012-07-2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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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6楼2012-07-2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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