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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授权委托书签字造假,买房人非善意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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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持委托书出售他人房屋 签名造假买卖合同无效
自己居住了数年的房屋,最近却被人要求腾退房屋。张某了解到买房人王某系从杨某处购买,而且杨某是持有张某“签名”并经公证的委托书出售房屋的。愤怒的张某将杨某以及买受人王某起诉至法院。密云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以原告张某的名义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0年9月30日,王某来到密云县一小区某住房找到张某,要求她搬走,并声称此房已归其所有。后张某到密云县住建委查询,才得知该房产已过户到王某名下。王某告知张某,当时购买房屋时,一名叫杨某的男子持有经过某公证处公证的张某签字的委托书,称张某委托杨某出卖此处房屋。得知张某起诉后,杨某辩称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张某是在场的,并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住房的原所有人确系张某。经鉴定,案件中“公证书”上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张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因此不能证明张某委托杨某出售涉案房屋。同时,另一被告王某在购房时既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验看,亦未取得钥匙。
法院认为,在未获张某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杨某以张某名义与王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权代理行为。事后张某对此未同意亦未追认,故杨某以张某名义与王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而王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二手房买卖的交易习惯,亦不符合常理,不能认定王某为善意第三人。( 案例作者:张朦 代祖勇)



IP属地:北京1楼2012-08-14 20:53回复
    北京杨文战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时经常有卖方不亲自到场而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售的情况,这时就涉及到代理人是否已合法取得卖方的授权委托的问题。
    如果代理人已取得合法授权,那么代理人的行为法律上就由委托承担后果,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主应遵守由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但如果代理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房主知道后也没有追认,那么就属于无权代理,正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不能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经常出现无权代理引发的纠纷,引发纠纷的原因也不尽相同。除了一些故意诈骗的情形外,一般所谓的“代理人”与房主并不是毫无关系,往往是房主的亲友。有些确实是亲属隐瞒情况,私下卖房,但也有一些是房主委托亲友卖房,但没给正规授权,事后由于房价变化等原因,以无权代理为由反悔。
    是哪种情况引起的纠纷在法律上并不重要,一切只能以证据为准。无权代理原则上无效,但也有例外。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是如果买方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法律上也支持该无权代理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效力。
    


    IP属地:北京2楼2012-08-14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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