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交让座的事情,首先我认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让,我们应该把优质资源让给更需要的人,我记得清楚我有一次没有 让座,在济南上学的时候,我做了一宿火车,站票,又在火车站门口等了将近一个小时的公交车去学校,车上有几个大妈,我还真是 没有让。在谴责的时候是不是先搞清楚情况再说。
另外,打人的事,这件事让我愤怒也是这个原因,无论如何都轮不到他来打人,老弱病残孕专座,假使最极端的情况,只有这五种情况才能做,平时就得空着的话,这个妇女也不算这五种之一。另外这个座位的归属问题,购票上车,那是小伙子和公交公司之间和合同协定,如果小伙子非坐在不该坐的位置,应该是公交公司的人(也就是司机)要求让开或者下车,和这两口子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公交公司播放四遍要求让座,那也不能说把这个乘车合同解决纠纷的权利给了这夫妻俩,何况公交公司也没有打人的权利。
至于打人就很好说了,假使这是健康的并且没有特殊情况的小伙子,并且那个老弱病残孕这个抱孩子的也算,那么,这小子违反了和公交公司之间的乘车协议,因为公交公司合同执行不到位,导致侵害了夫妻俩的利益,这夫妻俩购票也是和公交公司之间的协定,在公交车上和这个小伙没有任何直接关系。那么,这个男的当中扇耳光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侮辱。
该让,但不该打。任何支持打人的,和赞同打人的,我和你们辩到底。
而且这个货,打个小青年,没出息,我要是坐公交,我182cm,101KG,我不让给他看看他打不打我
另外,打人的事,这件事让我愤怒也是这个原因,无论如何都轮不到他来打人,老弱病残孕专座,假使最极端的情况,只有这五种情况才能做,平时就得空着的话,这个妇女也不算这五种之一。另外这个座位的归属问题,购票上车,那是小伙子和公交公司之间和合同协定,如果小伙子非坐在不该坐的位置,应该是公交公司的人(也就是司机)要求让开或者下车,和这两口子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公交公司播放四遍要求让座,那也不能说把这个乘车合同解决纠纷的权利给了这夫妻俩,何况公交公司也没有打人的权利。
至于打人就很好说了,假使这是健康的并且没有特殊情况的小伙子,并且那个老弱病残孕这个抱孩子的也算,那么,这小子违反了和公交公司之间的乘车协议,因为公交公司合同执行不到位,导致侵害了夫妻俩的利益,这夫妻俩购票也是和公交公司之间的协定,在公交车上和这个小伙没有任何直接关系。那么,这个男的当中扇耳光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侮辱。
该让,但不该打。任何支持打人的,和赞同打人的,我和你们辩到底。
而且这个货,打个小青年,没出息,我要是坐公交,我182cm,101KG,我不让给他看看他打不打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