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含2011年5月9日)以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缴纳契税的时间为准)执行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自缴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或购买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或购买完全产权的,应按照当年同时段的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2011年5月8日(含2011年5月8日)之前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执行标准: 满5年首次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仍按照原《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2号政府令)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