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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宝钗滴翠亭事件】——宝钗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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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回【滴翠亭杨妃戏彩蝶】一节是鸿篇巨著《红楼梦》中一个小事件,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不起眼的事件,却引发后人轰轰烈烈沸沸扬扬的辩论或争吵,焦点无异于薛宝钗这一招“金蝉脱壳”是否有罪。楼主今日本着中立立场,打算就此案件运用犯罪学的“犯罪构成”原理来客观梳理,只是才疏学浅,请各红迷高人跟帖各抒想法,但请勿污言秽语或拉帮结派互相攻击,以免不欢而散。
·犯罪构成包含四个要件(缺一不能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还包括特定时间、地点或方法。
3、犯罪主体: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有些要求特定的犯罪动机或目的。
[故意=明知后果(认识因素)+希望/放任(意志因素);过失=应当预见后果(认识因素)+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意志因素)]
·无罪过:
1、不可抗力: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也不能抗拒损害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
“薛宝钗滴翠亭事件”大致如下:
·起因:迎春道:“林妹妹怎么不见?”宝钗道:“你们等着,等我去闹了他来。”说着往潇湘馆。想了想:宝玉和黛玉多有不避嫌疑之处,喜怒无常:况且黛玉素多猜忌;此刻自己跟了进去,宝玉不便,黛玉嫌疑。想毕抽身回来······
·经过:忽见蝴蝶,宝钗意欲扑了来顽耍,只听滴翠亭边有人说话······宝钗在外面听见这话心中吃惊“怪道从古至今那些奸淫狗盗的人,心机都不错。这一开了隔子,见我在这里,他们岂不臊了?况且红儿眼空心大,头等刁钻古怪。今儿我听了他的短儿,一时人急造反,狗急跳墙,不但生事,而且我还没趣。如今少不得要使个‘金蝉脱壳’的法子”,只听咯吱一声,宝钗故意放重了脚步,笑着叫道“颦儿,我看你往哪里藏?”一面说一面故意往前赶,向二人笑道“你们把林姑娘藏在哪里了?······我才在河边看着林姑娘在这里蹲着弄水顽呢”。一面说一面走,心中又好笑;这件事算掩过去了。
·结果:谁知小红信以为真:“那林姑娘嘴里又爱刻薄人,他一听见了,可怎么样呢?”
结合犯罪构成分析以上案件:
1、犯罪客体:薛宝钗是否侵害了林黛玉的声誉;
2、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薛宝钗是否实施“金蝉脱壳”;
危害结果:林黛玉的声誉是否受到严重损害;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金蝉脱壳”与林黛玉声誉受到侵害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薛宝钗是否具备一定的认识及意志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认识上,薛宝钗是否能够预见林黛玉的声誉受侵害,意志上,薛宝钗是否希望或者放任林黛玉的声誉受侵害;动机,薛宝钗是否有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冲动实施“金蝉脱壳”的行为;目的,薛宝钗是否希望通过实施“金蝉脱壳”行为达到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心理态度;
就楼主本人分析:
1、薛宝钗是否侵害了林黛玉的声誉?纵观整部书,楼主只发现“谁知小红信以为真‘那林姑娘嘴里又爱刻薄人,他一听见了,可怎么样呢?’”,即告诉了我们小红与坠儿此刻错以为是林黛玉在偷听,而“林黛玉爱刻薄人 ”这点是在该案发生以前就已经有的评价。
结论:林黛玉声誉受到一定影响,但情节是否严重,书中没有线索,本人难以查明。
2、薛宝钗确实实施了“金蝉脱壳”的行为,林黛玉的声誉受到收到一定影响。
结论: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在该案发生时,薛宝钗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及意志能力。
4、
认识上,薛宝钗应当预见林黛玉声誉受侵害;
意志上,“宝钗在外面听见这话心中吃惊,怪道从古至今那些奸淫狗盗的人,心机都不错。这一开了隔子,见我在这里,他们岂不臊了?况且红儿眼空心大,头等刁钻古怪。今儿我听了他的短儿,一时人急造反,狗急跳墙,不但生事,而且我还没趣。如今少不得要使个‘金蝉脱壳’的法子”,综上,薛宝钗应当预见林黛玉声誉受害的结果,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而是应该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况;
动机上,“宝钗道‘你们等着,等我去闹了他来。’说着往潇湘馆。想了想:宝玉和黛玉多有不避嫌疑之处,喜怒无常:况且黛玉素多猜忌;此刻自己跟了进去,宝玉不便,黛玉嫌疑。想毕抽身回来”,综上,薛宝钗没有侵害林黛玉的强烈冲动;
目的上,结合第二十七回【滴翠亭杨妃戏彩蝶】内容及全书,薛宝钗不具备希望通过实施“金蝉脱壳”行为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充分的心理态度。
综上所述,1、如果有证据证明林黛玉因此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即薛宝钗犯过失致林黛玉声誉受损罪。(重要证据:曹雪芹证人证言)
。2、如果有证据证明薛宝钗当时对林黛玉声誉受损结果并非疏忽大意,而是对此存在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即薛宝钗犯故意损害林黛玉声誉罪。(重要证据:薛宝钗本人口供)


IP属地:广西1楼2012-08-28 17:16回复

    被说烂了!


    2楼2012-08-2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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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顶


      IP属地:广西3楼2012-08-28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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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钗无罪释放,守行为一年


        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2-08-2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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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法律系的咩?


          IP属地:浙江5楼2012-08-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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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没有个情急的时候,谁保证过大脑紧急之中依然口齿清晰,心如明镜?或者从另一方面考虑。小红也说了,若是宝姐姐听了也没什么,若是林妹妹,可怎么样呢?
            也许林妹妹该反省反省平日的心性和举动,若不那么刻薄也不也没事儿吗。两全其美。这也是每个人都该考虑的。


            6楼2012-08-28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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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给自己顶


              IP属地:广西7楼2012-08-28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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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有错


                IP属地:福建8楼2012-08-28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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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着要沉了·····


                  IP属地:广西9楼2012-08-2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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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大人,林黛玉和薛宝钗的辩护人都并没有对林黛玉的声誉是否受到伤害做出任何陈述。此外,小红说林黛玉爱刻薄人只是陈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没有对林黛玉的声誉造成更多的损害。


                    11楼2014-01-1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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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林黛玉的辩护人主要论点是设想滴翠亭事件会把林黛玉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她们认为小红也许会因此而采取一些极端手段去伤害林黛玉。


                      12楼2014-01-1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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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世上除了有罪和无罪之外,还有行为无罪,但该行为道德上有缺失。
                        譬如小三,有罪否?无罪。行为正常否,该行为不对。


                        IP属地:陕西13楼2014-01-1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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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14楼2014-01-1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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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道义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4-01-19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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