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回【滴翠亭杨妃戏彩蝶】一节是鸿篇巨著《红楼梦》中一个小事件,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不起眼的事件,却引发后人轰轰烈烈沸沸扬扬的辩论或争吵,焦点无异于薛宝钗这一招“金蝉脱壳”是否有罪。楼主今日本着中立立场,打算就此案件运用犯罪学的“犯罪构成”原理来客观梳理,只是才疏学浅,请各红迷高人跟帖各抒想法,但请勿污言秽语或拉帮结派互相攻击,以免不欢而散。
·犯罪构成包含四个要件(缺一不能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还包括特定时间、地点或方法。
3、犯罪主体: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有些要求特定的犯罪动机或目的。
[故意=明知后果(认识因素)+希望/放任(意志因素);过失=应当预见后果(认识因素)+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意志因素)]
·无罪过:
1、不可抗力: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也不能抗拒损害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
“薛宝钗滴翠亭事件”大致如下:
·起因:迎春道:“林妹妹怎么不见?”宝钗道:“你们等着,等我去闹了他来。”说着往潇湘馆。想了想:宝玉和黛玉多有不避嫌疑之处,喜怒无常:况且黛玉素多猜忌;此刻自己跟了进去,宝玉不便,黛玉嫌疑。想毕抽身回来······
·经过:忽见蝴蝶,宝钗意欲扑了来顽耍,只听滴翠亭边有人说话······宝钗在外面听见这话心中吃惊“怪道从古至今那些奸淫狗盗的人,心机都不错。这一开了隔子,见我在这里,他们岂不臊了?况且红儿眼空心大,头等刁钻古怪。今儿我听了他的短儿,一时人急造反,狗急跳墙,不但生事,而且我还没趣。如今少不得要使个‘金蝉脱壳’的法子”,只听咯吱一声,宝钗故意放重了脚步,笑着叫道“颦儿,我看你往哪里藏?”一面说一面故意往前赶,向二人笑道“你们把林姑娘藏在哪里了?······我才在河边看着林姑娘在这里蹲着弄水顽呢”。一面说一面走,心中又好笑;这件事算掩过去了。
·结果:谁知小红信以为真:“那林姑娘嘴里又爱刻薄人,他一听见了,可怎么样呢?”
结合犯罪构成分析以上案件:
1、犯罪客体:薛宝钗是否侵害了林黛玉的声誉;
2、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薛宝钗是否实施“金蝉脱壳”;
危害结果:林黛玉的声誉是否受到严重损害;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金蝉脱壳”与林黛玉声誉受到侵害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薛宝钗是否具备一定的认识及意志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认识上,薛宝钗是否能够预见林黛玉的声誉受侵害,意志上,薛宝钗是否希望或者放任林黛玉的声誉受侵害;动机,薛宝钗是否有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冲动实施“金蝉脱壳”的行为;目的,薛宝钗是否希望通过实施“金蝉脱壳”行为达到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心理态度;
就楼主本人分析:
1、薛宝钗是否侵害了林黛玉的声誉?纵观整部书,楼主只发现“谁知小红信以为真‘那林姑娘嘴里又爱刻薄人,他一听见了,可怎么样呢?’”,即告诉了我们小红与坠儿此刻错以为是林黛玉在偷听,而“林黛玉爱刻薄人 ”这点是在该案发生以前就已经有的评价。
结论:林黛玉声誉受到一定影响,但情节是否严重,书中没有线索,本人难以查明。
2、薛宝钗确实实施了“金蝉脱壳”的行为,林黛玉的声誉受到收到一定影响。
结论: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在该案发生时,薛宝钗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及意志能力。
4、
认识上,薛宝钗应当预见林黛玉声誉受侵害;
意志上,“宝钗在外面听见这话心中吃惊,怪道从古至今那些奸淫狗盗的人,心机都不错。这一开了隔子,见我在这里,他们岂不臊了?况且红儿眼空心大,头等刁钻古怪。今儿我听了他的短儿,一时人急造反,狗急跳墙,不但生事,而且我还没趣。如今少不得要使个‘金蝉脱壳’的法子”,综上,薛宝钗应当预见林黛玉声誉受害的结果,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而是应该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况;
动机上,“宝钗道‘你们等着,等我去闹了他来。’说着往潇湘馆。想了想:宝玉和黛玉多有不避嫌疑之处,喜怒无常:况且黛玉素多猜忌;此刻自己跟了进去,宝玉不便,黛玉嫌疑。想毕抽身回来”,综上,薛宝钗没有侵害林黛玉的强烈冲动;
目的上,结合第二十七回【滴翠亭杨妃戏彩蝶】内容及全书,薛宝钗不具备希望通过实施“金蝉脱壳”行为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充分的心理态度。
综上所述,1、如果有证据证明林黛玉因此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即薛宝钗犯过失致林黛玉声誉受损罪。(重要证据:曹雪芹证人证言)
。2、如果有证据证明薛宝钗当时对林黛玉声誉受损结果并非疏忽大意,而是对此存在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即薛宝钗犯故意损害林黛玉声誉罪。(重要证据:薛宝钗本人口供)
·犯罪构成包含四个要件(缺一不能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些还包括特定时间、地点或方法。
3、犯罪主体:具有一定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罪过(故意或过失),有些要求特定的犯罪动机或目的。
[故意=明知后果(认识因素)+希望/放任(意志因素);过失=应当预见后果(认识因素)+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意志因素)]
·无罪过:
1、不可抗力: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也不能抗拒损害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
“薛宝钗滴翠亭事件”大致如下:
·起因:迎春道:“林妹妹怎么不见?”宝钗道:“你们等着,等我去闹了他来。”说着往潇湘馆。想了想:宝玉和黛玉多有不避嫌疑之处,喜怒无常:况且黛玉素多猜忌;此刻自己跟了进去,宝玉不便,黛玉嫌疑。想毕抽身回来······
·经过:忽见蝴蝶,宝钗意欲扑了来顽耍,只听滴翠亭边有人说话······宝钗在外面听见这话心中吃惊“怪道从古至今那些奸淫狗盗的人,心机都不错。这一开了隔子,见我在这里,他们岂不臊了?况且红儿眼空心大,头等刁钻古怪。今儿我听了他的短儿,一时人急造反,狗急跳墙,不但生事,而且我还没趣。如今少不得要使个‘金蝉脱壳’的法子”,只听咯吱一声,宝钗故意放重了脚步,笑着叫道“颦儿,我看你往哪里藏?”一面说一面故意往前赶,向二人笑道“你们把林姑娘藏在哪里了?······我才在河边看着林姑娘在这里蹲着弄水顽呢”。一面说一面走,心中又好笑;这件事算掩过去了。
·结果:谁知小红信以为真:“那林姑娘嘴里又爱刻薄人,他一听见了,可怎么样呢?”
结合犯罪构成分析以上案件:
1、犯罪客体:薛宝钗是否侵害了林黛玉的声誉;
2、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薛宝钗是否实施“金蝉脱壳”;
危害结果:林黛玉的声誉是否受到严重损害;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金蝉脱壳”与林黛玉声誉受到侵害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薛宝钗是否具备一定的认识及意志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认识上,薛宝钗是否能够预见林黛玉的声誉受侵害,意志上,薛宝钗是否希望或者放任林黛玉的声誉受侵害;动机,薛宝钗是否有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冲动实施“金蝉脱壳”的行为;目的,薛宝钗是否希望通过实施“金蝉脱壳”行为达到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心理态度;
就楼主本人分析:
1、薛宝钗是否侵害了林黛玉的声誉?纵观整部书,楼主只发现“谁知小红信以为真‘那林姑娘嘴里又爱刻薄人,他一听见了,可怎么样呢?’”,即告诉了我们小红与坠儿此刻错以为是林黛玉在偷听,而“林黛玉爱刻薄人 ”这点是在该案发生以前就已经有的评价。
结论:林黛玉声誉受到一定影响,但情节是否严重,书中没有线索,本人难以查明。
2、薛宝钗确实实施了“金蝉脱壳”的行为,林黛玉的声誉受到收到一定影响。
结论: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在该案发生时,薛宝钗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及意志能力。
4、
认识上,薛宝钗应当预见林黛玉声誉受侵害;
意志上,“宝钗在外面听见这话心中吃惊,怪道从古至今那些奸淫狗盗的人,心机都不错。这一开了隔子,见我在这里,他们岂不臊了?况且红儿眼空心大,头等刁钻古怪。今儿我听了他的短儿,一时人急造反,狗急跳墙,不但生事,而且我还没趣。如今少不得要使个‘金蝉脱壳’的法子”,综上,薛宝钗应当预见林黛玉声誉受害的结果,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而是应该预见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情况;
动机上,“宝钗道‘你们等着,等我去闹了他来。’说着往潇湘馆。想了想:宝玉和黛玉多有不避嫌疑之处,喜怒无常:况且黛玉素多猜忌;此刻自己跟了进去,宝玉不便,黛玉嫌疑。想毕抽身回来”,综上,薛宝钗没有侵害林黛玉的强烈冲动;
目的上,结合第二十七回【滴翠亭杨妃戏彩蝶】内容及全书,薛宝钗不具备希望通过实施“金蝉脱壳”行为侵害林黛玉声誉的充分的心理态度。
综上所述,1、如果有证据证明林黛玉因此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即薛宝钗犯过失致林黛玉声誉受损罪。(重要证据:曹雪芹证人证言)
。2、如果有证据证明薛宝钗当时对林黛玉声誉受损结果并非疏忽大意,而是对此存在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即薛宝钗犯故意损害林黛玉声誉罪。(重要证据:薛宝钗本人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