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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科普的科普】关于抄袭的一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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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说不算科普,是因为自己也不是什么专业人士,都是业余学的。所以可能有些地方会有些漏洞,希望大家订正修补。
之所以想要写,就是因为非天夜翔的事情,炸出来太多言论我有点无法接受,其实在没学习之前我也有这样那样的误区,现在误区在别人的帮助下有所减少。所以希望这次自己也能帮助别人吧。
因为临近深夜,明天又要早起报名,所以心情有点暴躁,言辞可能也不是很恰当。希望多海涵。
另外,希望不要插楼吧。用楼中楼回复就可以了。感谢。


1楼2012-08-29 00:02回复
    =L=


    2楼2012-08-29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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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是抄袭和借鉴的区别。我觉得这张苹果图就是最好的说明。(参考就是所谓的借鉴图,大家可以看看与原图的区别。我觉得借鉴的话就没有什么好掐的啊啊。)

      


      3楼2012-08-29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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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的判定相较之于图像来讲更为复杂,因为图像比较直观什么的。所以用图像来说比较好讲。(这是补充,不知道为什么今晚百度总是跟我过不不去啊啊啊)
        然后是字典论。
        第三条 本法(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即受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楼2012-08-29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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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势插入,强势挽尊~~~
          ---我-----是-----呻---吟----体----的--密-----封-----线-------------
          挽尊,攒RP,防遇渣!


          5楼2012-08-29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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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接着是(百科是个好东西,大家可以自己去学习什么的)
            1、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所以那些类型作品是不算作抄袭,类型作品的抄袭还要看其细节,所以文字真的很难断定抄袭与否。有一个案例就是说的这种情况,但是有点长,等我把我所要表达的说完我在找来贴一贴)
            2、抄了一点理论。(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我是认同这句话的,但是抄了一点必须是建立在【能判断它抄袭的基础上】来说的。文字作品多数是需要有多处雷同才能判作抄袭的,而不是说一句话相同了就草率地判定它抄了一点,然后作品就被判作抄袭了。
            抄袭这两字搁谁身上都不好受,所以判断一定要谨慎。嗯。


            6楼2012-08-29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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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看着不说话。带机油@Alister封爵 


              来自手机贴吧7楼2012-08-2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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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看~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2-08-2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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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来到百度贴吧单机版,我是小恋~么么哒~【我真的是来挽尊的!
                  说单机版只是为了让楼主体会到我的重要性嘛!!


                  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2-08-2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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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专业的贴,我突然觉得自己错了。。。以后再也不挽技术贴了!【但是为了二楼,常常会忽略题目,只看回复数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2-08-29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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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2-08-29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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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借鉴的还有一张图。



                        13楼2012-08-29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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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这个是要放在最后发的,但是我突然忘了要说什么了。所以干脆就发完好睡觉。
                          因为这里是小说为主的,所以让大家体会一下关于文字的判断的复杂性。有些标准很难说清楚的。(很长,所以不想看的姑娘需要绕过这楼看结论)
                          首先是案例
                          判例一,“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
                          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尼科尔是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Abie,sIrish Rose)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环球电影公司公开制作了一部电影,名为《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The Cohens and The Kellys)。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电影作品抄袭自她的戏剧。在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环球电影公司不构成侵权后,尼科尔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描写了一个生活在纽约富人区的只有父子俩的犹太人家庭。父亲固执地坚持他的儿子必须娶正统的犹太女子为妻。儿子违背父亲的意志,与一个爱尔兰的天主教女子秘密结婚。为了减轻此事对父亲的打击,儿子向父亲隐瞒了他的新娘的信仰和种族以及他们的婚姻,并告诉父亲对方是一位犹太姑娘。父亲请来了拉比,按照犹太教的仪式准备婚礼。与犹太人父亲一样,爱尔兰人父亲也固守其宗教信仰,拒斥其他教派。他认为,自己的女儿将要嫁的是一位爱尔兰的天主教男子。真相大白之后,两位父亲都因其孩子与异教徒结合而怒不可扼,都在寻求解除他们的孩子之间的婚姻的办法。一年以后,两位父亲都宣布放弃这一努力。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对双胞胎。他们的父亲各自来到这对年轻人的家,并在那儿相遇。当他们得知各有一个孩子用了自己的教名时,两人和解了。
                          被上诉人的电影《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描写了两个生活于纽约穷人区、长期以来互相憎恨的犹太人和爱尔兰人家庭。犹太人家庭有一个女儿,爱尔兰人家庭有一个儿子。两家的孩子相爱并秘密结婚。一位想娶犹太人女儿的律师告诉犹太人,他将继承一大笔财产。爱尔兰男子来寻找他的犹太新娘,被愤怒的犹太人父亲赶走。当他得知女儿与仇敌的儿子早已秘密结婚的真相后,对此无比愤怒。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个孩子。一直被禁止去看望新生儿的爱尔兰人一家到犹太人家中,两位父亲发生了剧烈冲突。女儿被父亲赶走,她带着孩子回到了她丈夫那贫寒的家中。此时,那位实现不了目的的律师向犹太父亲披露,其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上属于爱尔兰人。如果他愿意与之分享,该律师将保守秘密。但被犹太人父亲拒绝。他冒雨去仇敌的家中告诉真相,返还财产。当犹太人父亲即将离去时,爱尔兰人父亲同意与他平等的地分享这些财产。至此,双方和解。
                          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被上诉人的作品与上诉人的截然不同。所以,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判例二,“谢尔登诉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
                          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尔登是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Dishonored Lady)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制作了影片《莱蒂·林顿》(Letty Lynton)。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影片侵犯了自己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戏剧。一审法院认定影片《莱蒂·林顿》只是使用了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性的主题、动机或者思想,因而对谢尔登提出的禁止该影片的放映的请求不予支持。谢尔登遂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涉及的戏剧及影片均取材于1857年发生于苏格兰的一起真实的案件。1927年,这一真实案件被编辑成书出版。该书所描述的故事轮廓成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素材。上诉人戏剧中的女主人公——聪明、放荡而堕落的马德琳·凯利——成长于纽约一个优裕的家庭,她有一个以在夜总会跳舞为业的南美情人,后者阻挠其与另一体面男子之间的婚姻。凯利在答应再次与其情人见面之后将其毒死,因而被审问。最终却被宣告无罪。被上诉人的影片中的故事也发生于纽约,女主人公莱蒂·林顿任性、放荡,生活于一个富裕但是毫无温情的家庭,同样有一位南美情人。在她与一美国上流社会的男子订婚后,其情人威胁要对其未婚夫披露他们之间的关系。她准备了毒药,企图在与其情人见面时自杀,但却使后者误服毒药致死。经检察官的讯问,因有不在现场的证明而被释放。在死亡一幕中,两部作品有一系列类似的细节刻画:受害人服毒后的电话呼救;女主人公的辱骂、消除痕迹、在现场遗留小物件等。
                          上诉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影片在许多细节的描写上与上诉人的戏剧的完全相同,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因此撤消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禁止被上诉人继续放映侵权影片,并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14楼2012-08-29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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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均为纯白吧的一位老前辈(CREUZOI)说的】
                            以下摘自《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52页
                            这种寻找“思想和表达”之间界限的“抽象概括法”是由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在1930年判决的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oration 案中首先提出的。在该案中原告创作了一部戏剧,而被告则拍摄了一部与之在内容上有相似之处的电影。两部作品叙述的内容均涉及爱尔兰人的女儿与犹太人的儿子相好。由于宗教的冲突,双方家长起始均不同意,闹出了各种戏剧性的故事。最后经过双方子女一番努力,再加上的孩子的出生,两家终于和好。汉德法官指出:就任何(有情节的)作品,尤其是就戏剧作品来说,随着将越来越多的情节被剥离出去,就会有一系列越来越具抽象性的模式与之相应。最后一个模式可能就会是该戏剧是有关什么的最一般的陈述,有时可能只包括它的名称。但是,在这一系列的抽象概括中,有一个不再受到保护的临界点,超过了这一临界点作品的内容就不受保护了。否则,剧作家就可能阻止他人使用其“思想”。而剧作家的财产权永远不能延及与表达相对应的思想本身。虽然汉德法官认为两部戏剧如果在情节方面过于相似,后者可以构成对前者的侵权,但在应用“抽象概括法”对涉案的两部作品进行分析之后,汉德法官认为它们在具体的情节设计方面相差很远,相似之处仅为早已处于公有领域的戏剧模式或仅属于“思想”的范畴,因此判定原告不构成侵权。
                            以下摘自《知识产权法教程》(王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版)55页
                            ……而“场景理论”是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这种情况在历史作品中特别典型。作者要描写某一历史事件,往往必须描写事件发生地点的情况、风土人情、历史背景等等。如西方有关吸血鬼的恐怖电影大都带有夜间坟地、棺材、猫头鹰等场景,以纳粹德国为背景的历史小说往往要描写党卫队、啤酒馆和“希/特/勒/万/岁”的口号,这些都是所谓的“标准场景”,如果不加使用就无法创作出特定的历史小说或戏剧。如果后一部同题材的作品仅仅借鉴前一部作品中的这些“标准场景”并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于思想和表达之间的分界线是【没有量化的标准】来划分的,所以在文字抄袭与否的判定上有很大的【主观因素】这个不能否认。但在情节的抄袭判定上Nichols v. Universal Pictures Corporation 案是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的,因为有不少不太合格的“文字抄袭证据”的相似程度也仅仅是达到该案所指的“抽象性的模式”的程度甚至更低,这时就不禁让人有“捕风捉影”的感觉了。


                            15楼2012-08-29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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