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燕赵都市报采访律师,和楼主的思路差不多。名义经纪人和实际经纪人。如果按这个思路,胜算还是很大的
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华。 赵国华律师认为,这里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二张”在一个拍电影、一个卖电影———“前店后厂”这样一种如胶似漆的合作模式下,新画面公司是否将其与艺人签订的经纪合同中的义务委托张艺谋工作室来完成?如是这种情况,即不存在新画面对艺人的违约,也不存在张艺谋工作时的“抢人”。经纪合同一方当事人艺人们对经纪合同签约与履约相对人不一致并无异议,先前的经纪合同无论签订还是履行并无问题。这样新画面公司是授权张艺谋工作室去从事经纪行为,当然有权收回经纪管理权;
但还有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形:即名义经纪人与实际经纪人。如果新画面公司签约后确实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也未将其经纪合同中经纪人所应履行的培训、洽商、宣传、推广、包装等义务委托给张艺谋工作室完成,而签约艺人所享受上述权利的相对义务方是张艺谋工作室的话,那就存在新画面公司签约而不履约。12名艺人与张艺谋工作室形成了实际的经纪法律关系。在该情形下,新画面公司构成了对艺人的违约,则不能收回经纪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