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恋爱
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
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法所称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
和精
力等
。
第五条 恋爱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
理关
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
代理
人超
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任。
第六条 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
恋爱
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恋爱的效力。
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七条 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
意取
得爱
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八条 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被爱
人。
但是
,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九条 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
爱当
事人
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一章 求 爱
第十条 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
人给
予相
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求爱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
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 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
深”等
事项的,应
当清楚、明确。
求爱上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条 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
有求
爱上
的效力。
第十四条 求爱人求爱后,即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
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求爱的行
为。
第十六条 求爱人的求爱日由求爱人依法确定。
第二章 转 让
第十七条 恋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恋爱权利授予他
人行
使。
被爱人曾表示过“不得转让”的,爱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恋爱权利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签约并交付被爱人。
第三章 接受求爱
第十九条 接受求爱是指被爱人在求爱人作出求爱后,承诺给予对方相当爱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恋爱行为,保障恋爱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恋爱
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恋爱广泛、健康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恋爱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恋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法所称恋爱权利,是指恋爱人爱与被爱的权利。
恋爱人行使恋爱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法所称恋爱责任,是指恋爱人在恋爱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金钱
和精
力等
。
第五条 恋爱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代理恋爱,并应当在恋爱时表明其代
理关
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恋爱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恋爱责任;
代理
人超
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恋爱责任。
第六条 无恋爱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恋爱行为能力人恋爱的,属于早恋,其
恋爱
无效
,但是不影响其他恋爱的效力。
14岁以下公民不具有恋爱行为能力。
第七条 以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爱情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
意取
得爱
情的,不得享有恋爱权利。
第八条 被爱人不得以自己与第三人之间的恋爱事由为抗辩事由,对抗被爱
人。
但是
,求爱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恋爱人根据本法规定拒绝求爱人求爱的行为。
第九条 恋爱双方行使恋爱权利,应当在恋爱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进行,恋
爱当
事人
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一章 求 爱
第十条 求爱是求爱人向被爱人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作出的,请求被爱
人给
予相
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求爱必须表示事项:“我爱你”。
求爱未表示前款规定事项的,求爱无效。
第十二条 求爱时表示“如何爱上你的”、“爱你多久了”、“爱你有多
深”等
事项的,应
当清楚、明确。
求爱上未表示“如何爱上你的”,为一见钟情。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多久了”,以其出生年龄为准。
求爱上未表示“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条 求爱时可以表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具
有求
爱上
的效力。
第十四条 求爱人求爱后,即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恋爱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求爱人对被爱人的求爱权利,由爱意产生日起9年9个月零9天;
(二)求爱人对被爱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求爱起4年4个月零4天;
(三)求爱人对被爱人的再追索权,自行使追索权被拒绝起1年1个月零1
天。
本法所称追索权是指求爱人对被爱人以各种方式再次求爱的行
为。
第十六条 求爱人的求爱日由求爱人依法确定。
第二章 转 让
第十七条 恋爱人可以将恋爱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恋爱权利授予他
人行
使。
被爱人曾表示过“不得转让”的,爱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恋爱权利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签约并交付被爱人。
第三章 接受求爱
第十九条 接受求爱是指被爱人在求爱人作出求爱后,承诺给予对方相当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