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属于“误以为”
什么叫假想防卫?举个例子就知道了:比如某宿舍里甲乙两位同学发生争执,甲同学扬言要废了乙同学。1个小时后,甲同学拎着一块板砖朝宿舍走来,乙同学以为是冲着自己来的,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侵害就“先下手为强”把甲同学打倒了。而事实上,甲同学当时的扬言只是一句气话,他拎一块板砖来是想垫跛脚的桌子,根本就不是针对乙同学的。所以乙同学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
可见假想防卫虽然是假想了危害,但目的毕竟还是防卫,而不是故意要去伤害他人。假想防卫错在“假想”,也就是“误以为”,而不是“故意”。…[详细]
而故意杀人属于“明知”
那什么是故意杀人呢?还是看上面的例子:如果乙同学明知道甲同学拎着板砖是来垫桌子脚的,却因为刚才的争执心生怨恨,把甲同学打倒,那么这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防卫不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假想防卫者又是奔着防卫去的,所以假想防卫者不可能满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条件,因而假想防卫不可能与故意犯罪同时成立——这是刑法学的常识。…[详细]
假想防卫只可能构成过失杀人或者意外事件
什么又是过失杀人和意外事件呢?仍然看上面的例子:如果乙同学在楼道里远远的看到甲同学拎着板砖过来,那么他应该注意到:可以先问一声确认下甲同学的目的,但乙同学却疏忽了这种更好的选择、或者对自己的判断过于自信,而直接判定甲同学是冲自己来的,于是躲在门后面等甲同学进来后先下手,这就是过失伤害或过失杀人。过失的关键意思是“应注意到而未注意到”。
如果甲同学拎着板砖一脚踹开门,还有举起板砖的动作,那么人的正常思维都会认为这是冲着乙同学来的,乙同学做出的防卫就属于正常的反应,这时候甲的受伤害就属于意外事件,乙同学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既然已经认定小惠是假想防卫,那么要么是过失杀人,要么是意外事件,唯独不能是故意杀人。这是本案判决的明显“硬伤”。…[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