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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楼2007-03-31 13:23回复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楼2007-03-3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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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0 1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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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内的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税率;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房屋,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购房价格)×税率


      3楼2007-03-3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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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部分,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楼2007-03-31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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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25.43.*
          二手房转让征收20%个税利弊分析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8月1日起,对于二手房交易的实际盈利部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是很清楚,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多名堂,

          对于不同情况的二手房,有利也有弊。举例说明

           例子一:一套2002年的房子,100平方米,原价30万,现售价60万,按照厦门市区域二手房最低指导价,向土房局申报40万。原来要交

          40*1.5%=0.6万的个税,现在要交(40-30)*20%=2万的个税,要多交1.4万元,显然这是不利交易的情况。

           例子二,一套2004年的房子,100平方米,原价50万,现售价80万,按照原价50万向土房局申报,也已经超过厦门市区域二手房最低指

           导价。原来要交50*1.5%=0.75万元的个税,现在要交(50-50)*20%=0元的个税,等于把个税全部避掉。这是有利交易的情况。

           例子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通知要求的,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类房子交易

           也是有利的情况。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这类也是可以免税的。

           因此,改变个税征收计算方式其实是有利也有弊的,有很大漏洞


          8楼2007-03-31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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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25.43.*
            10楼2007-03-3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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