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让征收20%个税利弊分析
内 容: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8月1日起,对于二手房交易的实际盈利部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是很清楚,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多名堂,
对于不同情况的二手房,有利也有弊。举例说明
例子一:一套2002年的房子,100平方米,原价30万,现售价60万,按照厦门市区域二手房最低指导价,向土房局申报40万。原来要交
40*1.5%=0.6万的个税,现在要交(40-30)*20%=2万的个税,要多交1.4万元,显然这是不利交易的情况。
例子二,一套2004年的房子,100平方米,原价50万,现售价80万,按照原价50万向土房局申报,也已经超过厦门市区域二手房最低指
导价。原来要交50*1.5%=0.75万元的个税,现在要交(50-50)*20%=0元的个税,等于把个税全部避掉。这是有利交易的情况。
例子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通知要求的,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类房子交易
也是有利的情况。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这类也是可以免税的。
因此,改变个税征收计算方式其实是有利也有弊的,有很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