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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充真,售卖---照样以诈骗罪判刑——已经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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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海峡导报9月8日讯(记者 陈捷 实习生 陈晶晶/文 陶小莫/图)富婆刘女士花了28万元,向“阎锡山后人”买了一个“汉代玉杯”。她还将自己持有的1000万元股票全部卖出,准备重金投资古玩。  但是,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汉代玉杯”是假的,“阎锡山后人”也是假的,整件事就是一个局,只有“套中人”刘女士以为是真的。  根据古玩行业的老规矩,买到假货,只能算自己“打眼”。然而,法官说“古玩不打假”这个行规,到法院行不通。  近日,思明区的法官就举起法律利剑,打破了这一古玩行业的 “潜规则”。  “阎锡山后人” 家产几百亿?   每天,厦门的古玩市场总会出现一些试图“捡漏”的收藏爱好者。在这个充斥赝品的市场里,“捡漏者”能否买到真正的“老”东西,全凭自己的眼力。  市民刘女士也是一个收藏爱好者,她有钱,仅股市账户里就有好几千万元,还有一家自己开的贸易公司。她对收藏很感兴趣,但入行不久,不太会识别。  2010年6月的一天,刘女士在夏商周古玩城看古玩时,认识了一个“古董鉴定专家”,此人叫“闫某”,自称是“阎锡山后人”,他还有一个头衔,就是“收藏家协会副会长”。  当天晚上,他们一起吃饭,闫某还带上了自己的老婆“杨女士”。吃饭时,杨女士在一旁说,闫某家里有很多古玩,都很值钱,家产有六七百亿元,号称古董界“北怪”,他还准备在厦门开个博物馆。  闫某和杨女士看到刘女士也挺有钱,就迅速跟她扯上了关系。据了解,刘女士也是个富婆,她和老公在厦门拥有一家贸易公司,而且,仅股票账户里就有好几千万。  他们双方一拍即合。从此以后,闫某和他的“老婆”杨女士几乎天天都到刘女士公司做客。  赝品值四千 28万元卖出   他们二人还给刘女士带来了很多自称是汉代的古玩,并经常将这些古玩放在公司里。一次,闫某带来一对玉杯,介绍说是“汉代玉压手杯”,是6年前以28万元买来的,还说现在价值好几百万元。  然后,闫某装成无所谓的样子,说玉压手杯就暂时放在刘女士公司里。此后,闫某还带了好几样瓷器去刘女士公司,说都是“官窑的精品”,价值不是几百万元就是上千万元,然后,这些“价值连城”的古玩,都暂放在了刘女士公司里。  过了几天,闫某又来了。他对刘女士说最近要买一个东西缺钱,想把那对汉代玉杯原价卖给她,还说,刘女士如果过一段时间不要,随时可以还给闫某。刘女士看着满屋子摆放着闫某带来的 “古董”,又想起平日闫某的阔绰,也没多想就同意了。  随后,刘女士与闫某签合同,本来是想签“汉代玉压手杯”。但是,在签合同时,闫某又说将合同里的文物改写成工艺品比较好,担心写汉代文物的话,涉嫌变卖文物,会被调查。  对这些说辞,当时刘女士没有一点怀疑,全都同意了。签完合同,刘女士立即用转账方式支付了28万元。  但是,这个所谓的“汉代玉杯”其实是一个现代工艺品,经鉴定,只值4000元。



1楼2012-09-16 00:00回复
    真相大白 “都是假货”   2010年6月25日,刘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发现,老婆的账户上少了28万元。他问了刘女士后得知,她买了“阎锡山后人”的“汉代玉压手杯”。  李先生拿出玉杯看了看,虽然不太了解古文物,但是,他对“阎锡山后人因为钱而卖文物”这个说法很是怀疑。但当时他也不想和妻子争执,只好提醒妻子说“别太轻易相信别人”。  没想到才过了4天,李先生发现妻子竟然将手中持有的1000万元股票卖掉要拿钱跟闫某合作,李先生此时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报了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个闫某卖的“汉代古玉”是假货,就连他本人也是“假货”。他根本不是阎锡山的后代,只是一个普通农民,来自安徽太和县的一个闫姓村庄;他也并不是身家百亿的古玩收藏家,还倒欠别人的外债3万多元;而他“横店收藏家协会副会长”的头衔也因卖假早已被除名。  至此,刘女士才知道,闫某光鲜亮丽的外表下,其实只是一个有些古玩知识的骗子。  经查,闫某是安徽太和县闫庄人,仅有初中文化。2009年9月,横店收藏家协会成立时,59岁的闫某主动上门,自称对古玩有鉴赏能力,在朋友的推举下,他才当上了副会长。  据协会现任负责人介绍,协会正式成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闫某,闫某也从未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一年后,有朋友打电话告诉该负责人,说闫某在火车上诈骗别人卖假古玩,因此,协会经过集体讨论后,决定将闫某除名。  然而,被协会除名后,闫某依然戴着“收藏家协会副会长”的头衔四处招摇撞骗。  行业调查古玩交易不“打假 ”   记者在古玩市场采访时了解到,许多古玩店的老板都在密切关注着闫某 “卖玉案”,因为,该案的结果可能对这个行业以后的经营规则带来重大影响。  据了解,在古玩市场中有一种说法,说是“古玩不打假”。这也算是古玩行业的老规矩,古玩这东西似乎不讲究“三包”(包退、包换、包赔),也不讲究打假。在这里,规矩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东西是真是假,全凭买方“眼力”判断。  在这种“行业潜规则”的理论支持下,古玩的真真假假更是让人难以捉摸,多数收藏爱好者也很少去反思买假是否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反而一心在假古玩的汪洋大海中 “寻宝”,而这其中上当的概率几乎可占到99%。  其实,就算行家也经常会上当,买到假古玩。所以,赝品泛滥已经成为收藏市场的一种常态。但在此种情形下,收藏界却不兴打假。一般的情况是吃亏上当自认倒霉,“打落门牙往肚子里咽”。  买主只能凭借自己的眼光去辨识和认定古玩的真伪和价值,并自行决定购买。在购买后如果发现是赝品,那也只能闷声吃大亏;当然,如果发现是无价之宝,卖主也不能因此赎回。因为,“收藏玩的就是心跳”。  由于古玩行业特殊的行规,使得这个市场在具有高收益的同时也具有着高风险。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利用古玩诈骗的案件有所增多,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找到了保护伞,在古玩市场以低价买进赝品,再虚构古玩信息自抬身价,高价卖出。而案件一旦告破,不法分子总会拿“古玩不打假”的行规来为自己辩护。焦点争议 “看走眼”能否成免死金牌?
    


    2楼2012-09-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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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打了眼”只能自认倒霉
      在法庭上,闫某说是“看走眼”,称自己也是花了高价买回玉杯,然后将玉杯转卖给刘女士,自己并不清楚玉杯只是现代工艺品,按照古玩市场上的行规来看,他是无罪的。  而闫某的辩护律师也以“直接被害人并没有感觉到自己受骗”为由为闫某辩护。而另一名被告人杨女士自称是闫某的学生,称闫老师来厦门游玩,自己只是陪同老师,对闫某和刘女士的交易并没有参与其中为由为自己辩护。  对此,不只是闫某为自己推脱责任这样说,就连一些古玩界人士也持同样观点。  有些古玩界人士反对追究卖假者刑事责任,他们认为,古往今来藏市上有赝品是正常现象,捡漏、打眼是常见现象,对于赝品纠纷他们更愿意按照惯例解决。  不少古玩界的人认为,买古玩是一种投资行为,并不是消费,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古玩就是一种投资,是博彩,本身就有风险。”
      


      3楼2012-09-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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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方:古玩不打假 法律上行不通
        “古玩不打假,在法律上行不通。”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只要能证实卖家在明知是赝品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赝品当做真古董出售,就足以认定卖家有诈骗的故意,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林敏辉也提醒普通收藏者,古玩收藏市场“水很深”,专家都常有看走眼的时候,“菜 鸟”们购买收藏品时应慎重,避免上当受骗。
        


        4楼2012-09-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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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举起法律利剑打破“潜规则”
          昨日,记者针对“古玩不打假”的说法,采访了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陈毅燕,陈法官表示,并不是一句“看走眼”就能当免死金牌。
          法官认为,知假卖假,就是触犯了刑法上的诈骗罪。
          因此,法官说:“应该举起法律利剑,打破古玩不打假这样的行业潜规则。”
          法庭审查后认为,闫某本身具备一定的古玩鉴赏知识,而经权威部门鉴定该仿制汉代玉杯上现代打磨工具打磨痕迹非常明显,闫某不可能不知道这是假货。而且,闫某跟刘女士谎称自己是“阎锡山后人”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主观故意性,所以,判决认定其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
          而对于杨女士自称是“局外人”的辩解,法官认为,杨女士在闫某行骗的过程中,始终在旁帮腔,并且在案发时,有2万元的涉案款项在杨女士的包内,因此,认定杨女士为从犯,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
          


          5楼2012-09-1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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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就是铁板一块,谁触犯了法律,谁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6楼2012-09-1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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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罪判决背后——周南泉拒不配合司法调查致被告人被判诈骗罪
              海峡导报2012年9月8日第19版以《“古玩不打假” 骗了也白骗?》为题,报道了厦门富婆被闫某用假古玩诈骗28万元的案件。该报道没有披露案件的若干争议事实,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争议焦点是:涉案玉杯交易时间是2010年6月,而闫某曾于2009年10月将涉案玉杯交给故宫博物院研究员、中国文物学会玉器委员会鉴定组组长、中国宝玉石协会顾问,著名古玉研究专家周南泉鉴定。周南泉出具亲笔手写鉴定证书:玉高足杯(一对),年代汉,高15.7cm,外口径5.4cm,和田玉,有雅美的沁色和包浆。杯一对,形式大小相同,皆圆形,高足,外壁勾连云纹,古雅实用,弥珍贵难得。落款时间2009年10月6日,附玉杯照片,加盖北京文珍缘文物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钢印和周南泉私章。闫某申请法院调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出具书面调查说明称:北京文珍缘文物鉴定咨询有限公司确认鉴定证书属实,但周南泉助理称周南泉明确表示不会与**见面,周南泉本人无法查找。
              一审判决的定案逻辑是:闫某具备一定的古玩鉴赏知识,有关权威机构鉴定意见认为本案玉杯上现代打磨工具打磨痕迹非常明显,由此推论:既然闫某具备鉴赏古玩真伪的知识,而本案玉杯赝品特征非常明显,所以闫某不可能不知道本案玉杯是赝品,所以闫某知假卖假构成诈骗罪。但一审判决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周南泉鉴定认为本案玉杯是珍贵难得的汉代玉杯?
              是周南泉看错了,看走眼了吗?如果这样解释,那一审判决的逻辑推理岂不是有双重标准了:同一件赝品特征非常明显的古玩,大专家周南泉没看出是赝品,一审判决认为是他看走眼了,闫某同样没看出是赝品,一审判决认为不可能是闫某看走眼,闫某不可能不知道是赝品!一审判决就无法自圆其说:为何周南泉可以看走眼而闫某不可以看走眼了!
              是周南泉故意弄虚作假吗?可是,一位故宫博物院研究员、中国文物学会玉器委员会鉴定组组长、中国宝玉石协会顾问,业内知名的古玉鉴定大家,会和本案被告人闫某联手做这种弄虚作假的事情吗?况且,查无实据的事情也不好写入一审判决。
              除此之外还有别的解释吗?当然有,比如:所谓本案玉杯赝品特征非常明显这种说法其实是存在学术争议的,学术界对玉器的所谓现代工艺特征其实是存在争论的,认识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术流派有不同的认识见解。所以周南泉对本案玉杯的鉴定意见会不同于其他专家的鉴定意见。这种解释完全否定了一审判决的推论依据,等于打自己嘴巴,当然不可能为一审判决所采纳。
              所以,如何解释周南泉对本案玉杯所作的鉴定结论,成为一审判决的一道难题。在无法解释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干脆以周南泉对司法机关的核查要求拒之不理,鉴定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为由,将周南泉的鉴定结论从本案证据链条当中剔除,为下判省却不少麻烦。此举看似聪明省事,实际却是为将来埋下一颗不定时炸弹,保不准哪天周老先生从天而降,为本案玉杯鉴定之事作证或出具证言,有罪判决结论就得被质疑,案件将不得不重审。
              


              7楼2012-09-2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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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套拍出2.2亿元的“汉代玉凳”被质疑为“赝品”,日前,“造假者”突然现身并自我“揭露”,玉器鉴定专家、“汉代玉凳”鉴定者周南泉先生!! 被卷入漩涡中心。“看看权威专家有多权威!!别做梦了——你那根救命稻草,不可靠!司法鉴定的权威比那私人公司---北京文珍缘文物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强多了
                


                8楼2012-09-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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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 当然大于 私人北京文珍缘文物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的法律效力


                  9楼2012-09-2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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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都是他自述的较多!!!瞎话说多了-编不圆了!!身份有假!!事情有假!!假的太多了——招摇诈骗——自以为吹牛不上税!!这回收税的来了——傻眼了!!


                    10楼2012-09-22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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