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向城市中的优质企业、大型企业适度发展。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三条 本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冀教规[2005]1号)执行。
第二章 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范围
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稳妥介入城市项目,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参与国家大型项目。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具有本辖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
2、资信状况良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被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评为信用户。
(二)农户联保贷款
1、借款人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
4、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5、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资信较好,且有担保能力的一般不少于5户以上的(固定或不固定)借款人自愿组成。
(三)其他贷款
1、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农户必须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具有经营场所,懂技术、善管理、信誉好;
4、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借款人还须持有其他相关证件;
5、在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
7、所经营的项目有市场,经科学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
8、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流动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律条件
1、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书。
(二)经济条件
1、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自然人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该自然人前两年的合法收入额;
2、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两倍。
(三)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
第七条 贷款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抵、质押物条件
1、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2、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拟抵、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
3、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4、市场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
(二)权利质押的条件
1、权利真实有效;
2、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拟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
3、未被冻结、保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向城市中的优质企业、大型企业适度发展。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
第三条 本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冀教规[2005]1号)执行。
第二章 贷款业务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范围
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稳妥介入城市项目,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参与国家大型项目。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具有本辖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
2、资信状况良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被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评为信用户。
(二)农户联保贷款
1、借款人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
4、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5、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资信较好,且有担保能力的一般不少于5户以上的(固定或不固定)借款人自愿组成。
(三)其他贷款
1、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农户必须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具有经营场所,懂技术、善管理、信誉好;
4、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借款人还须持有其他相关证件;
5、在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
7、所经营的项目有市场,经科学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
8、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流动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法律条件
1、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书。
(二)经济条件
1、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自然人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该自然人前两年的合法收入额;
2、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两倍。
(三)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
3、社会团体;
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
第七条 贷款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一)抵、质押物条件
1、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2、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拟抵、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
3、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4、市场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
(二)权利质押的条件
1、权利真实有效;
2、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拟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
3、未被冻结、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