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了一个化工厂,曾经有一天招收了一个做兼职的临时工,当然,他同时打了好几份工。他在这干了一段时间以后合同到期走了。又过了七八年,这个临时工出名了,获得劳模称号。于是我厂在各种媒体上发新闻“热烈祝贺我厂兼职职工布说同志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结果,有人在论坛发帖“布说与咱厂子有关系吗?咱厂的职工乐的屁颠屁颠滴”。此话一出遭到了围攻:“放p!他的获奖是国家对化工业的肯定,我作为化工人感到骄傲怎么了?”“楼主心态不对,你曾经的同事获奖了,你不骄傲难道要哭吗?”
言归正传,根据《山东大学关于聘任兼职教授的有关规定》——三、审批程序(二)兼职关键岗位教授和兼职特聘教授,由学校同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并由申报单位安排受聘仪式,由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为一至三年。
我想问个问题,如果引用那条2001年受聘的消息,莫言是否仍是山大兼职教授?与此对应的是,汕头大学在10月12号的新闻里有这样一句“莫言现仍为汕大中文系兼职教授 。”
是不是耐人寻味?
结果,有人在论坛发帖“布说与咱厂子有关系吗?咱厂的职工乐的屁颠屁颠滴”。此话一出遭到了围攻:“放p!他的获奖是国家对化工业的肯定,我作为化工人感到骄傲怎么了?”“楼主心态不对,你曾经的同事获奖了,你不骄傲难道要哭吗?”
言归正传,根据《山东大学关于聘任兼职教授的有关规定》——三、审批程序(二)兼职关键岗位教授和兼职特聘教授,由学校同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并由申报单位安排受聘仪式,由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为一至三年。
我想问个问题,如果引用那条2001年受聘的消息,莫言是否仍是山大兼职教授?与此对应的是,汕头大学在10月12号的新闻里有这样一句“莫言现仍为汕大中文系兼职教授 。”
是不是耐人寻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