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落户政策 1、在2008年10月31日(含)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如下政策执行:购买住房面积120平方米或总价30万元以上住房可办理本市入户手续。(注:实际操作时主要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 2、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如下政策执行: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 (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岁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购二手房不能落户。 4、2009年6月1日,武汉市发布消息:在远城区购买商品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即可办理本市户口。(但据记者从武汉市**局户政处了解,该政策暂时尚未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