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先生在某商贸公司花30余万元购得一把紫砂壶。售货人员告知李先生该壶为名家所制,购物小票和发票上均写明商品名称为“某某紫砂壶”。此后,李先生发现该壶并非某某所制,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商贸公司退款并赔偿一倍的货款。某商贸公司则辩称,李先生在购壶时存在拍照等取证行为,买壶后随即找人鉴定,其系“知假买假”,故某商贸公司只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被告商贸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购买紫砂壶的价款,并且赔偿其一倍于该价款的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消费欺诈的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双倍赔偿?解决这个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被告某商贸公司对原告李先生没有提供名副其实的“某某紫砂壶”构成违约,造成原告李先生购买目的没有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原告李先生可以要求被告某商贸公司退还自己购壶所付的价款。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欺诈。原告李先生之所以购买该紫砂壶就是相信了该紫砂壶出自名家某某之手,而被告某商贸公司隐瞒了该壶并非系某某名家制作的事实,从而诱使原告李先生花费30余万元买下该壶,显系构成欺诈。至于被告抗辩的原告李先生“知假买假”,不能仅就在购壶时拍照取证以及买壶后找人鉴定来认定,由于抗辩缺乏充足的事实根据,不能成立。相反,可以理解成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此乃“惩罚性赔偿”。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对被告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又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本案中,作为经营者的被告某商贸公司在向消费者原告李先生出售紫砂壶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赔偿其一倍于紫砂壶价款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某商贸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因购买紫砂壶支付的价款,并增加赔偿该壶价款的一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后,律师建议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善于获取相关证据,并且注意保存,避免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时候遭遇**尴尬。(吴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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