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讨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一人,受益人死亡,保险金该给谁?
延边一采石场老板给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的是被保险人的名字。3名工人意外死亡,工人的妻子和老板都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 问:保险金该给谁?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8、案例分析:受益人填写“法定”不可取
2001年投保人王先生以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投保15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3年后,小王与张小姐结婚婚后1年,小王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身亡。 王先生与儿媳就谁应当取得保险补偿金引发争议:王先生认为,他给儿子小王投保的时候,小王还是个单身汉,合同受益人一栏上填写“法定”,而自己作为当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该保险金的受益人,应当获得全部的保险金;而张小姐则认为自己是丈夫的继承人,理应得到保险金。
法院认为,本案受益人“法定”应属没有约定受益人,故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小王之遗产,平分给被保险人王的法定继承人王先生和张小姐。
9、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11、1995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5份,宋某指定她的母亲为受益人。1998年她当年的8月6日自杀身亡。宋某死后,其母亲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指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7条第2款规定: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杀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