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拖波 参与武装劫船,负责持枪警戒。 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扎波 参与武装劫船,负责登船射击。 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扎西卡 劫船后近距离射杀被害人,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 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依莱 布置眼线、选择停船杀人地点,并直接与泰国不法军人联络商议。 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桑康 共同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具体指挥劫船。 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糯康 首先提议并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 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