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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明朝与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情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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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与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情况比较


1楼2012-11-24 02:26回复
    明朝和清朝初期基本处于14世纪到18世纪这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的前期,奥斯曼帝国兴起,帝国对过往商人收取重税,阻断了东西方的通道。欧洲各国黄金、香料价格陡然上涨。为了物质财富和寻找到“东方的基督教国家”共同对付奥斯曼人,欧洲的航海家门在黄金、香料和狂热的宗教理想驱使下,拉开了发现新航路的序幕;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欧洲各国需要更大的商品市场,开辟新的市场成为了欧洲各国的战略目标。各国相继进入殖民仧主义时代。


    3楼2012-11-24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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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时期政仧府实行贸易的双轨制度,将贸易分为官方的“朝贡贸易”和民间贸易,明初政仧府颁布禁令“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原因是政仧府考虑到沿海居民的胡作非为“倭居十三,而中国叛逆者居十七”。但官方的“朝贡贸易”却十分兴盛“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前来朝贡的国家据《皇明祖训》记载有十几个,分别是:渤泥、暹罗、古麻刺、真腊(柬埔寨)、、占城、苏门答刺、锡兰(斯里兰卡)、苏禄(今菲律宾西苏禄群岛)、古里(印度半岛西端)、古麻刺(菲律宾棉兰老岛)、爪哇(今印度尼西亚的爪哇岛)、满刺加(今马六甲)、柯支、扶桑(今日本)、琉球、朝鲜等。每次使团前来带来的也都是该国的贵重礼物,但因生产力低下物品质量都不怎么好“进贡之物......大都草率不堪,甚者尤极不堪,一着即破碎矣……而朝廷所赐缯、帛、靴、帽之属......。”明朝采取“厚往薄来”的原则回赠的物品价值往往超过对方数倍。到清朝政仧府考虑的就更为实际了加之清初与清廷建立朝贡关系的海外国家, 寥寥无几, “朝贡贸易”的国家只有中山、日本、安南、苏禄、朝鲜、真腊、缅甸。清朝对各国“进贡”的安排做了具体规范“朝鲜一年一贡,中山两年一贡,苏禄五年一贡,安南三年一贡,缅甸十年一贡”。“朝贡贸易”在清朝只是一种官方的礼节来往,没有太大的意义。另外贸易的内容也有很大变化,明朝的贸易内容主要是“缯、帛、靴、帽之属”,到清朝内容开始涉及到“金、银、瓷器之属”。


      5楼2012-11-24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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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两朝陆路的贸易伙伴也有很大变化,主要原因是明朝北方蒙古和各少数民族部族当时还比较独立,并不在明朝的统治之下。为了获得战马这一重要资源,明朝在西部与北方少数民族开展了“茶马互市”,贸易规模还很大。当时的官方记录就有:洪武十五年“秦州、河州茶马司......等卫市马六千七百二十九匹”;洪武三十五年“上命景隆赍金符往西番茶易马,凡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八匹”单从数据就可看出贸易的量巨大。到清朝满洲人与蒙古人结盟,清政仧府开始直接统治北方的蒙古族、突厥民族、匈奴民族和当地的通古斯人。所需要的物品由政仧府直接征用,西北部的贸易对象减少,后来俄国吞并中亚,清政仧府的西北部贸易对象变为俄国,贸易的内容不再只是传统的马匹和兽皮,涉及到了贵重金属金、银、铜、锡以及俄国的工业产品布料等。南方丝绸之路因为水路交通的便捷到清朝也逐渐消失,不过因缅甸的统一,清缅战争的结束,中缅交易的规模日渐扩大。


        6楼2012-11-24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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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时期海禁以后,广州成为唯一的对外通商口岸。“隆庆开禁”开禁后,漳州月港开放,明朝政仧府为月港制定了规范的税收制度,当时规定出入港口的船舶必须到海关登记,详细的上报船只的大小和所来自的国家和所往的国家以及货物的种类及数量,政仧府收取“引税”“陆饷”和“水饷” 。外商由海防官发给“商引”, 每引应征税若干, 称为“引税”, 也就是一种许可税。“水饷”收税以船只尺寸为标准,规定台湾方面船只,“每船面阔一尺, 征饷五钱”, 西洋(占城、暹罗、满剌加)船“面阔一丈六尺以上者, 每尺征饷五两, 每多一尺加银五钱”,属国船只缴纳西洋船只费用的七成即可。 “陆饷”收税数额“每货值一两者,税银二分”也就是货物价值的2%。另外对来往吕宋的船只收取“加增饷”附加税。这种制度不同于以前的抽分制,更好的起到了防止官员与商旅勾结偷税漏税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朝廷还设置了专门的税务监督机构“督饷馆”,政仧府在全国各省每年选派官员一名到港口轮流负责征税,这种税收制度直接影响到了后来政仧府在广州和澳门的管理制度。1571年开始在广州实行新税制,同月港一样都是以船的大小作为税收的标准,政仧府规定:西洋国家(占城、暹罗、满剌加)的船舶收取10%的关税,但在占城再三申请下,税额降为7%。 附属国的关税除吕宋外均收取2%。如果朝贡国家的国王、王妃亲自前来朝贡,则先抽50%的货物的货物税,交易后再抽取剩下的20%的货物的税收。货物由官方直接收购。船进入港口后,即全部封舱,缴纳货物税后再经官方检查,之后才准开舱贸易。在澳门设有市舶司专门征收进口税和停泊税,以船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税额。市舶提举或其委派官员不定期的上船进行丈量, 依据船的大小收取停泊税。


          7楼2012-11-24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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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只有广州口岸长期开放,税制也“沿明之习”,“牙行”逐渐发展成“三十六行”到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 年)发展成了独立的贸易机构——十三行“番舶入市者仅二十余柁。至则劳以牛酒, 令牙行主之, 明之习, 命曰‘十三行’”。清代政仧府的对外贸易实行官民共同经营的方式建立了专门的“行商”制度,贸易货物要通过“行商”,贸易过程中出现问题要交涉也要通过“行商”。行商由一般的商人充当,政仧府给“行商”颁发证明文件“给帖”,外船到港口后船只不得任意停泊,官方派“引水”引领外国商船到指定地点停泊,由“通事”检验货物后再缴纳税额,“买办”代表政仧府收购货物。外商在中国购买的货物到港口后照样需经过验照纳税、出示单据等证明文件程序,通过“保商”证明,方可出境。
            明朝海禁解禁以后走势活动十分猖獗,走势物资集中地“风回帆转, 宝贿填舟, 家家赛神, 钟鼓响答, 东北巨贾竞鹜争驰”,甚至官仧商勾结“接济番货,每番船一到,则通同濠畔街外省富商,搬磁器、丝绵、私钱、火仧药违禁等物......"政仧府出台了一些列法律予以禁止。《大明律》中记载“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响导,动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不许军民人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鬻番货,依律治罪。”《大清律例》则记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相比较而言明代的禁令要宽松许多,主要打击的对象是走势活动侧重于私通海盗的人和与倭仧寇交易的人。而清朝则是出于对汉民族的不信任,担心海外的明朝势力利用沿海居民威胁其统治。法律的限制标准方面明代侧重于对货物的限制,人数一般比较宽泛“凡走东西两洋者,制其船只之多寡,严其往来之程限,定其贸易之货物",清朝的限制侧重在人数上“梁头不得过一丈,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名,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其原因还是不信任汉民族,担心汉族海商与海外反清复明势力联合破坏其统治根基。总的来看明朝的禁令偏重于防外敌,而清朝主要目的则是防政敌。


            8楼2012-11-24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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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


              10楼2012-11-24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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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


                14楼2012-11-2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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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


                  15楼2012-11-27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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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


                    16楼2012-11-27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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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7楼2013-08-09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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