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海禁以后,广州成为唯一的对外通商口岸。“隆庆开禁”开禁后,漳州月港开放,明朝政仧府为月港制定了规范的税收制度,当时规定出入港口的船舶必须到海关登记,详细的上报船只的大小和所来自的国家和所往的国家以及货物的种类及数量,政仧府收取“引税”“陆饷”和“水饷” 。外商由海防官发给“商引”, 每引应征税若干, 称为“引税”, 也就是一种许可税。“水饷”收税以船只尺寸为标准,规定台湾方面船只,“每船面阔一尺, 征饷五钱”, 西洋(占城、暹罗、满剌加)船“面阔一丈六尺以上者, 每尺征饷五两, 每多一尺加银五钱”,属国船只缴纳西洋船只费用的七成即可。 “陆饷”收税数额“每货值一两者,税银二分”也就是货物价值的2%。另外对来往吕宋的船只收取“加增饷”附加税。这种制度不同于以前的抽分制,更好的起到了防止官员与商旅勾结偷税漏税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朝廷还设置了专门的税务监督机构“督饷馆”,政仧府在全国各省每年选派官员一名到港口轮流负责征税,这种税收制度直接影响到了后来政仧府在广州和澳门的管理制度。1571年开始在广州实行新税制,同月港一样都是以船的大小作为税收的标准,政仧府规定:西洋国家(占城、暹罗、满剌加)的船舶收取10%的关税,但在占城再三申请下,税额降为7%。 附属国的关税除吕宋外均收取2%。如果朝贡国家的国王、王妃亲自前来朝贡,则先抽50%的货物的货物税,交易后再抽取剩下的20%的货物的税收。货物由官方直接收购。船进入港口后,即全部封舱,缴纳货物税后再经官方检查,之后才准开舱贸易。在澳门设有市舶司专门征收进口税和停泊税,以船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税额。市舶提举或其委派官员不定期的上船进行丈量, 依据船的大小收取停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