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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三则,我乱了。你们淡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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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则:
挪威有个叫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的疯子把天捅了个大窟窿,一天之中连炸带扫终使得77人吃嘛嘛不香了。他因为痛恨社会才做出逆天之举。
这案子有多简单想必大家都清楚,可是折腾了好几个月判决才出来。21年监禁!又逆天了,他才32岁。这么说他还有机会再次行使权力给世界一个更大的惊喜!
这小子很有头脑不像有人说得是个精神病患者,为什么?因为在拘押期间他灰常严厉滴向狱方提出抗议表示对监狱的条件很不满意。这是给他以后服刑创造更好的环境。
怎么忽然要发这个贴?皆因一个朋友说那时开会没有反对票,我说想进监狱可以反对!他说挪威的可以考虑,我说他要想去将竭尽全力帮他办。
还是那句话、不回复同样还是尊敬大家。


1楼2012-11-29 21:53回复
    挪威有个叫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的疯子把天捅了个大窟窿.....
    所以就有了女娲补天,是吗?



    IP属地:四川2楼2012-11-29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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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则:
      奥地利一家法庭近日作出一项令人难以置信的判决,他们将一笔在19年前被抢的赃款送给了这名劫匪!理由是法庭找不到合适的人归还这笔钱。
      现年63岁的纽曼也曾经是一家银行的经理,因大笔债务无力偿还于93年伙同他人劫掠了15万英镑和一些价值不菲的金条。
      当他被铺入**=方只找回了5.1万现金和丢失的金条。纽曼在审讯期间上交了其余的现金,但这些现金并没有回到被抢的银行手中,而是一直保存在司法部的账户上。
      下面是令人惊讶部分:
      今年5月法庭联系了纽曼当时的律师请他联系已经获释的纽曼取走这笔不义的肥财。谨慎的律师没有立即联系纽曼而是找到被抢的银行问他们愿不愿意取回这笔钱?出乎律师的预料,银行方面表示:事出之后不久他们已经收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所以无权收取这笔钱。
      更精彩的是保险公司方面也表示:他们虽然赔了钱,但在纽曼被捕后他们得到了那批金条,并且由于黄金升值其中的超额部分已经足以抵消赔付的款项,依此他们也无权获得这笔现金。
      在得到所有得答复后律师最终联系了纽曼,在他那不可思议的神情中要来了他的银行卡!!!
      哇、终于让钱有了归属!
      来源【罗纳尼亚时报网站】(报摘)
      怎么样?我想得到没人给,你想吗?赶紧的联系纽曼先生。


      3楼2012-11-29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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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读了。二三则呢?


        4楼2012-11-29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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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二则交代很很详细,可读性很强。但三则尚未出笼,期待;一则却有很大缺陷,请弥补。


          5楼2012-11-29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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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则:
            开摩托车的两个劫匪在路上行抢激怒了一个正义的开私家车的小伙,迅速踏一脚油门追了上去。劫匪心慌意乱开车猛跑,不小心撞上桥墩车毁一死一伤。
            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当地的见义勇为组织也颁发了嘉奖金及证书。
            可是逆天的情况再次重演,不久之后这个人见人夸的小伙子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见义勇为竟然成了被告!那个劫匪死者的家人请律师告他行为过当,要求赔偿死者家属的各种费用约计十万元!(不准确)
            我真的迷茫了、因为从小我们学的就是要向英雄致敬,今天英雄怎么却成了被告?律师竟然成了唯利是图的讼师?
            拆解本案应该也很简单,不要说抢劫是严重刑事犯罪,就是小偷小摸也是法理不容的罪行。
            抢劫犯已经成年,抢劫之前就有预谋,摩托车为证。预谋——抢劫——逃跑——现场——被侵害人的指证、犯罪链条难道不够清晰吗?在犯罪之前他们已经做好了承担后果的准备,否则不会去贸然实施抢劫!即使是面对死亡他们还去行抢那就是做好了一切凛然处之的准备,也就是常说的咎由自取,后果当然由自己承担!我们的法院怎么啦?法律条款修改的偏向何方?偏离国情有多远?正义何在?难道忘了中国国情仍处在初级阶段?
            愤愤之余敬告大谈西方文明并引经据典地辩论者,莫要妄言,妄言后不知何时这种事会出在您或者您的亲朋身上,初级阶段要实行初级之法才有效震慑犯罪!
            还要问一句:法、脱离了国情岂不是一纸空谈?


            7楼2012-11-29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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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三个法则,一个挪威,一个奥地利,一个本土。最后的重心落在见义勇为者反被歹徒状索赔(是不是这个意思?我有点醉意,但自觉尙有分辨能力),认为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标准具属荒诞?我先申明我“已有醉意”,话语不妥之处还请海涵。


              8楼2012-11-2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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