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和定额结算办法: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凭单位介绍信、个人申请定点医院的报告、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证明、准生证、身份证,到县社保中心开具定点医院介绍信。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其配偶未列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按照本县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不予补偿。
2、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①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全县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