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罪犯须经监狱狱政部门审查批准。会见罪犯一般只限于罪犯的亲属或监护人,非亲属或监护人须经监狱准许后,方能会见。
凡到监狱会见罪犯的人员(以下称会见人,必须持乡(镇)政府、***出具的与罪犯的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办理会见证后方能会见。
罪犯亲属属港、澳、台或外国籍的,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在市局狱政处办理会见手续后,方能到监狱会见。
会见人送给罪犯的物品应经监狱**严格检查;送给罪犯的现金(人民币),应交监狱**记入罪犯本人帐户。
会见人严禁将危险品、违禁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物品、现金私下送交罪犯,一经发现,管理**可中止会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会见人每月会见罪犯的次数为1至2次,每次不得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会见次数或者人数的,必须经监狱批准。
会见人会见罪犯应在监狱指定的会见室进行。每次会见的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特殊情况要求延长的,必须经监狱批准。
会见人在会见时必须服从监狱**管理,不得使用隐语、外语。如有违反会见规定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监狱**可中止会见。
罪犯在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因特殊情况需要会见的,应当经过监狱领导批准。
监狱**要向会见入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宣传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狱务公开制度,并依法解答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