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 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 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