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居士的社会生活
有人说,人类是社会的动物,所以,凡是人的生活,便不能脱离社会。所谓社会的定义,应该是「有组织的团体」,所以,我们最大的社会,可以包括全体人类,最小的社会,可以小到仅仅是二人以上的结合。
因此,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社会是家庭的扩大。家庭,可以少到仅仅是夫妇两人的结合,社会可以大到全人类的组织,乃至在未来的太空世纪,可将星际的人类也概括在内。所以,社会的含义是不受空间及时间所限制的。
从佛教的立场说,一个在家的居士,他所活动的范围,可比一个出家的僧侣深广得多,他所隶属的社会,也比出家的僧侣,繁复得多。所以,就居士而谈社会生活,乃是必须的。一个居士,在家庭中,有著很多的身分:对父母而言,是儿女;对儿女而言,是父母;对弟妹而言,是兄姊;对兄姊而言,是弟妹;对配偶而言,是夫妻;对父母的父母,对儿女的儿女,乃至对亲属的亲属等等,皆会成为各各不同的身分。由一个家庭扩大而成为一个家族,再扩大至家族以外的社会:对老师而言,是弟子;对弟子而言,是老师;对长官而言,是属下;对属下而言,是长官;对政府而言,是人民;对团体而言,是团员、党员、社员、会员;尚有朋友的朋友,关系人的关系人等等,都是形成社会形态的因素。一个居士,就是生活在如此繁复的社会关系之中。一个理想的菩萨道的实行者,便很乐意生活在如此繁复的社会关系之中。因为,有了关系,才有接触的机会,有了接触的机会,才能引导他们归向解脱之道的唯一处所——佛法僧三宝。
但是,要度众生,单凭一股宗教狂热的情绪是不中用的,宗教的狂热,固然能使人们生出赴汤蹈火的勇气,去宣传、去辩论、去冲锋、去陷阵、去战斗、去牺牲,但那决计不能持久,也决计不能产生深远的良好影响,如果有的话,便像是学取了基督教的狂热精神,促成了共产主义的暴力**!
佛教,是以服务社会为菩萨道的表徵。佛在往昔的无数生中,以种种身分、种种形态、种种方式,深入种种的族类群中,每每能居王的地位。所谓王,就是领袖,那些领袖的地位,不是仗武力打得来的,全是以服务大众的道德价值所感召而致的,因为,唯有真正能为大众谋幸福的人,才是最够资格做大众领袖的人,才是最能赢得众望所归并心悦诚服的人。否则,那不是王,而是贼、而是盗、而是匪、而是枭!
因此,一个理想的居士,虽然不必在任何场合都要以领袖的姿态出现,至少,他该是受到任何场合所欢迎的人,乃至是能受到任何场合所尊敬的人。可惜不幸的很,就我所知,有些居士,当他们信佛学佛之后,竟与他们的社会关系疏远了、冷淡了、隔阂了,甚至被人视为孤独、冷漠、不近情理的怪物了。当然,这是由于他们的慕道心切,他们一心向往解脱之道的出世生活,所以跟他们的社会关系,渐渐地脱节了,接不上了。但是,我要告诉他们,这不是一个居士应有的态度,修道的居士,也是不该如此的。纵然是出了家的人,对于名利物欲,固然要冷,对于社会公益,仍当要热。事实上,在佛教史上凡是有大成就证大果位的人,对于社会的大众,无一不是热烘烘的。这种热,就是悲心——菩提心的流露。信佛学佛,是为发菩提心,信佛学佛之后的居士,反而放下了菩提心,岂不成了背道而驰?最低限度,一个居士,不该是惹人讨厌的对象。要不然,那就是他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乃至是亏辱了职守!既然不尽职守,仍然享受职守上的待遇或权利便是一种债务,便是一种罪行,便是一种因果!那绝不是一个居士的本色。有生活的义务,即使出了家的人,也不能例外。一个佛教徒的本色,应该是多尽义务,少享权利,才能获得他人的应该是爱戴。
因此,佛为统摄一切团体(社会)的要求,说了四种德目,称为四摄法。摄是统摄和摄受,也就是领导或化导的意思。所谓四摄法,就是领袖人物所不可缺少的四种处世方法,切实地做好了四摄法的工作,便能感化群众,也能领导群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