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闻网 12-01-09 10:44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草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区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74%,可利用面积居全国首位。其中,基本草原面积为8.36亿亩,是重要的水源地、放牧场、动植物栖息地,也是150多万户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但近年来,违法征占用、开垦、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生态保护及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成为农牧民和专家关注的热点。新年前夕,我区著名畜牧业专家、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站长雅柱先生针对草原征占用中政府的审批权限及牧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近年来在草原征占用中存在哪些问题?草原征占用应符合哪些条件?
雅柱: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和使用草原、以及临时占用草原的情况日益增多。但有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无视法律规定,以招商引资或其他建设名义,非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乱批乱占草原,不仅对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直接侵害了农牧民对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所以,依法严格草原征占用管理,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草原征占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第二,在地县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第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第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第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在征占用草原中的审核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雅柱:一些地方干部对草原保护的重要性和草原破坏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为了局部和眼前利益,不惜以牺牲草原生态环境为代价,大面积开垦和占用草原。
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如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公顷等于15亩)。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足2公顷的,需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公顷以上不足3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规定,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记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超越审批权限乱占草场应该怎么处理?
雅柱:一些地方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征占用草原的事屡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改变农牧民的承包经营权,强迫农牧民流转土地和草牧场的现象。
凡是违反《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第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第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第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第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第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第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胡 芳)
草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区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74%,可利用面积居全国首位。其中,基本草原面积为8.36亿亩,是重要的水源地、放牧场、动植物栖息地,也是150多万户农牧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但近年来,违法征占用、开垦、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生态保护及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成为农牧民和专家关注的热点。新年前夕,我区著名畜牧业专家、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站长雅柱先生针对草原征占用中政府的审批权限及牧民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近年来在草原征占用中存在哪些问题?草原征占用应符合哪些条件?
雅柱: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实施,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和使用草原、以及临时占用草原的情况日益增多。但有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无视法律规定,以招商引资或其他建设名义,非法或超越法定权限乱批乱占草原,不仅对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还直接侵害了农牧民对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所以,依法严格草原征占用管理,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草原征占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第二,在地县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第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第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第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在征占用草原中的审核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雅柱:一些地方干部对草原保护的重要性和草原破坏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为了局部和眼前利益,不惜以牺牲草原生态环境为代价,大面积开垦和占用草原。
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如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一公顷等于15亩)。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足2公顷的,需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公顷以上不足3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规定,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记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超越审批权限乱占草场应该怎么处理?
雅柱:一些地方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征占用草原的事屡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存在随意改变农牧民的承包经营权,强迫农牧民流转土地和草牧场的现象。
凡是违反《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第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第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第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第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第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第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胡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