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此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爆炸罪相比,A的行为仅单纯指向特定的一辆轿车,对象、可能造成的损害都属特定,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因而不属于爆炸罪。而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比,A的行为不属于「破坏••••••,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为A的行为已经使该爆炸的危险,从状态成为实际情况,也即危险状态已经消除,不再可能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制的是破坏交通工具,而使该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具有对其它(除其本身之外)对象的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可能性(出现危险状态)的行为。因而A的行为也非破坏交通工具罪。
个人愚见,还请各位同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