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经历了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优惠政策内容不断丰富和细化,优惠的幅度也逐渐在加大,这说明了政策的实施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追溯不同时期的政策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阶段及相应的类型。
第一阶段:“优先录取”政策。早在1950年我国首次高校招生规定中就明确提出: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1953年至1961年间,改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1962年8月,教育部与国家民委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规定: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的最低标准时,可以优先录取。
第二阶段:“放宽录取”政策。1977年恢复高考(微博)之后出台的《关于1978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1980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又强调:重点高校的民族班要降低分数录取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它高校也可适当放宽录取。
第三阶段:“特殊办学”政策。主要是指办好民族高校和民族班及预科教育,以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转批的文件明确提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省区的一般高等院校,要积极举办民族班。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1984年3月,《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又强调了以往的政策,并对有关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再次强调和充实了“特殊办学”政策的内容: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要以上学年招生规模为基数,并按上学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长比例,确定当年国家部委及东、中部地区所属高等学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规模。
第四阶段:“具体分数”政策。明确了少数民族学生招生录取的具体降分或者加分优惠措施。2002年教育部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首次明确降分标准,指出: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的降低分数不能超过20分。2003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5年4月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生源录取标准:本科预科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这一阶段部分省还实行了“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考生可给予适当降分照顾录取”的政策。
第五阶段:“人才计划”政策。这一阶段国家为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人才而制定了硕士、博士招生优惠政策。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从2006年开始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此项计划的培养任务主要由国家部委所属重点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院(所)承担和组织实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等特殊措施招收学生。招生计划的投放,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确定招生计划的比例;同时,兼顾国家重点扶持的民族地区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招生单位按各少数民族在当地民族总人口中的比例安排复试和录取。这一政策也把汉族考生列为招生计划生源范围,汉族考生占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