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金桐吧 关注:2贴子:83
  • 0回复贴,共1

【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城镇土地使用税”章节重点内容归纳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 征税范围
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
@ 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适用税额(定额税率,分级幅度税额)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
4.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待核发证后再作调整。
@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 减免税优惠
*基本规定 *特殊规定
@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纳税申报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分别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 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存量房
自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起。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1楼2012-12-14 12:53回复